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实行案件查处2结果和剖析发案原因的“双通报”制度,更好地发挥查7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根据省纪委的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双通报”范围和对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择一些自办的、在本地区有影响、有震动的案件,向社会、发案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通报,具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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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
2、案值较大的窝案、串案等经济案件;
3、
关于实行案件双通报制度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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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11-06 13:4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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