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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15浏览:2927下载182次收藏
近年来,我校教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发展迅速,教职工的文化结构和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存在着工学矛盾突出,费用报销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的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适用对象及范围
  适用对象:全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适用范围:各种脱产、半脱产或函授学历教育。
  在职学历教育的原则
  坚持积极鼓励,向高学历发展的原则,多出人才,快出人才。
  三、凡报考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层次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四、报考的审批程序
  参加在职学历教育,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交学校政治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报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未经审批的,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安排学习时间。
  五、费用
  学习费用采取个人承担与单位补助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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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部学校在职教职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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