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
一. 探亲假
(一) 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已转正)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节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望配偶待遇,每年30天。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假期,每年20天(不包括岳父、岳母、公婆),每年按规定给与报销路费一次,二年中另一次探亲假期需自筹调休解决。 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及丧偶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亲,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大秘书网 帮您找文章]
(二) 职工探亲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分两次休完的,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三)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军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职工一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可给假一次,假期最多不超过30天。假期工资照发,往返路费本人自理;军队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和职工一方团聚的,职工一方可按探亲规定享受休假和报销往返路费。
(四) 职工学徒、见习、试用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转正定级时间在下半年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五) 女职工到配偶地点生育,享受生产假,不享受当年探亲假,路费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
(六) 职工的配偶与职工的父母同居一地的,可在探望配偶时,同时探望父母亲。不再另给探望父母家。
(七) 职工在探亲期间,往返旅途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的,因持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人事科申报。
(八) 在3月底以前结婚的职工,可享受当年度探望配偶假;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的,不能再享受探望配偶假;病事假累计3个月,当年不能再享受任何探亲假。
(九) “五。一”、国庆、元旦、春节假(法定假)不包括在探亲假之内。
二. 病假
(一) 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者,必须持本院保健医生的
各种休假管理规定制度
本文2006-08-28 17:38: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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