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为切实打造休闲旅游基地,加快我市由旅游客源输出地向旅游目的地转变,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布局。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凡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旅游区、风景区进行各类旅游规划编制、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民间资金,按编制策划及研究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经费来源属于镇、街道的,按20%给予补助。
对列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事工程的旅游区、风景区进行测量勘测设计、项目扩初设计,按设计费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目资金补助在完成设计后到位50%,开工建设后到位50%。
(二)鼓励乡村旅游建设和风景旅游区环境整治。按照旅游等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旅游、休闲渔业旅游、杨梅基地等)建设、旅游区环境治理的,经审核验收按实际财务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新建、改建中高档星级饭店,提升城市品位。对授予四星级饭店牌子的给予奖励100万(已经享受“一事一策”的除外),五星级饭店可享受“一事一策”。
为改善城市景观,提升旅游形象,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区、景观带上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进行观光电梯改造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6%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鼓励星级酒店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而进行立体车库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8%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提升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功能。
鼓励旅游区(点)、风景区按照国家星级旅游厕所标准进行新建、改建,达到三星级标准的,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奖励6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加大对风景旅游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1、对社会资金利用现有各种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区(点)、游乐场等综合开发建设的,对开发主体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实施分档奖励:财务投入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的标准给予奖励;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4%的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有关镇、村加大对列入市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含市级)的古镇、古村的保护、开发建设投入力度,凡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建设投入,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和宣传力度,合力提升旅游业整体形象。
(一)引进外资来我市投资旅游项目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
(二)旅游企业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活动,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或进行旅游项目招商的,对展位费和资料编印制作费分别给予50%、30%补助。经审核批准,对在主要交通干道上设置广告专题宣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积极鼓励旅游企业推介一日游、二日游和见证游旅游线路,在市级以上的新闻
一、加强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布局。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方资金参与旅游项目的规划编制。凡符合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的各类旅游区、风景区进行各类旅游规划编制、项目策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经费来源属于社会民间资金,按编制策划及研究费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经费来源属于镇、街道的,按20%给予补助。
对列入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事工程的旅游区、风景区进行测量勘测设计、项目扩初设计,按设计费的2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该项目资金补助在完成设计后到位50%,开工建设后到位50%。
(二)鼓励乡村旅游建设和风景旅游区环境整治。按照旅游等部门认可的建设方案或建设标准进行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旅游、休闲渔业旅游、杨梅基地等)建设、旅游区环境治理的,经审核验收按实际财务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新建、改建中高档星级饭店,提升城市品位。对授予四星级饭店牌子的给予奖励100万(已经享受“一事一策”的除外),五星级饭店可享受“一事一策”。
为改善城市景观,提升旅游形象,对位于城区主要商业区、景观带上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含三星级)进行观光电梯改造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6%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鼓励星级酒店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而进行立体车库项目建设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8%给予奖励,单项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提升旅游区的配套设施功能。
鼓励旅游区(点)、风景区按照国家星级旅游厕所标准进行新建、改建,达到三星级标准的,奖励3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奖励6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奖励10万元。
(五)鼓励加大对风景旅游区建设的投入力度。
1、对社会资金利用现有各种旅游资源进行旅游区(点)、游乐场等综合开发建设的,对开发主体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实施分档奖励:财务投入3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2%的标准给予奖励;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按4%的标准给予奖励。
2、鼓励有关镇、村加大对列入市级以上历史文化保护区(含市级)的古镇、古村的保护、开发建设投入力度,凡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保护、开发建设投入,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二、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和宣传力度,合力提升旅游业整体形象。
(一)引进外资来我市投资旅游项目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模式转型若干政策意见》文件执行。
(二)旅游企业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活动,推介本市旅游资源、旅游景点、旅游线路或进行旅游项目招商的,对展位费和资料编印制作费分别给予50%、30%补助。经审核批准,对在主要交通干道上设置广告专题宣传我市旅游整体形象、旅游线路和旅游景点的,按照实际财务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三)积极鼓励旅游企业推介一日游、二日游和见证游旅游线路,在市级以上的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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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8-15 17:05:00发表“工作计划”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667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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