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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06-08-01浏览:2089下载183次收藏
关于对中小学贫困家庭学生实行救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救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有关规定,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教育和正常完成学业,保证中小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关于救助弱势群体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及省、市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基础性、平等性和发展性原则,巩固“双高”普九成果,围绕一个目标(不让一个学生因贫困而失学)、强化两个管理(贫困生档案、救助资金)、拓宽三个渠道(政府专款、社会救助、个人资助),依托四种形式(现金救助、物品救助、两免一补、结对帮扶),确保我区在校生年巩固率保持在以上,促进基础教育积极、均衡、持续发展。
  二、救助对象
  ⒈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特困家庭和农村特困户的在校学生。
  ⒉家庭经济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
  ⒊因天灾人祸造成家庭重大经济损失的贫困学生。
  ⒋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学生。
  ⒌父母离异或丧父、丧母等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贫困学生。
  ⒍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的在校子女。
  ⒎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学生。
  三、评定原则
  ⒈学校依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每学期评定一次。
  ⒉助学金的评定只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不与学习成绩挂钩。
  ⒊确保对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子女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书本费,补助住校生食宿费)。
  四、申请程序
  ⒈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或家长持户口本、低保证等贫困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填写《兰山区贫困学生申请表》,家庭所在社区或村居填写意见并盖章后,连同贫困证明一并交给学校。
  ⒉核查。学校根据学生提供的贫困情况,通过询问学生本人及同学、走访学生家庭和村居(社区)等办法对学生贫困情况进行核实。
  ⒊初定。学校把核实后符合条件学生情况提供给全校教师,经过全校教师民意测评后,由学校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申报名单。
  ⒋公示。对确定救助的学生在学校和村居(社区)张榜公示。学校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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