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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7-23浏览:2093下载275次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平安*县,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我县乡镇、村庄平安建设扎实有效地顺利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平安建设活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平安建设实行等级化管理,由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平安建设等级化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科学管理,实行量化管理,确保平安建设活动深入进行。

    第二章   平安标准

    第四条  按照平安建设考核情况,将全县各乡镇和各行政村分为“平安乡镇”、“不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不平安村庄”。其中“平安乡镇”和“平安村庄”各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
    第五条  三级平安村庄标准:
   (一)、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80%以上;
   (二)、能坚持季节性治安巡逻;
   (三)、调委会组织健全并能发挥作用;
   (四)、刑事案件千人发案率低于千分之一。
    第六条  二级平安村庄标准:
   (一)、刑事案件千人发案率低于千分之零点五;
   (二)、能坚持季节性治安巡逻且规范有序;
   (三)、调委会组织健全,能较好地发挥作用;
   (四)、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七条  一类平安村庄标准:
   (一)、刑事案件发案率为零;
   (二)、能常年坚持规范有序的治安巡逻;
   (三)、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的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到98%。
    第八条 各行政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不平安村庄:
   (一)、发生杀人、绑架、爆炸、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
   (二)、发生“法轮功”习练人员组织练功、发放反宣品、滋事等案事件的;
   (三)、发生赴县以上集体上访或者发生越战退伍军人上访事件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的;
   (五)、发生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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