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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应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之我见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5-15浏览:2069下载299次收藏

    某省法制办2003年上半年对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文件占备案文件总数的19%。 
  盖着红色国家机关印章的文件体现着法律尊严和国家权威。可是,在某些人那里,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随意扭曲变形,随意"发明创造"这些文件。无法想像以这样的文件来指导职能部门的工作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为此,某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都需到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接受审查。公民也可以主动要求该省人大常委会对某些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也就是说,今后在该省内,无论哪一级政府及法院、检察院,如果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有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背法定程序等问题,公民都可以书面要求该省人大常委会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该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公民的书面要求,按有关规定办理。
   
  笔者要为该省人大常委会的这一依法举措叫好!的确,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地方规范性文件,是制约"问题文件"泛滥的一把利剑。
   
  地方规范性文件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产生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规范行文。文种包括决定、命令、规定、通[本文转载自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找文章,到大秘书网]告、公告、办法等。内容包括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制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程序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定、办法、布告等文件。
   
  审查备案规范性文件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重要职责。《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具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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