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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5-12浏览:2460下载134次收藏

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按党委会和支部委员会两个层次进行,党内民主生活一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期参加,未经批准,不得缺席。参加人员除厂领导班子外,必要时还应邀请上级组织、纪检部门的同志参加。                       第二条  党委委员要坚持过好党委会和支部的双重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可根据上级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应围绕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应坚持自我教育为主的原则,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遵循团结 ---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10天上报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组织派人参加。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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