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的法律思考
立法中将轻伤害案件列入自诉案件范围,其本意是在公权力救济的同时,增加了私权力救济的渠道。然而在执行中,公安机关往往要求被害人到法院自诉,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如何妥善处理侵犯人身权的轻伤害案件,是保障人身权,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课题,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应是被害人的自由选择。
一、轻伤害案是否自诉应是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依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中规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规定》表明: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起诉或控告,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均应依法受理,这表明自诉或控告都是合法的,是由当事人选择的,不能由执法机关随意左右当事人的
对轻伤害案件自诉与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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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5-07 19:14: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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