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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5-05浏览:2763下载156次收藏

[内容提要]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我们欣慰地看到虽然它们数量不多,但却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维护困难群体合法权益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同官方法律援助组织一起,使困难群体没有因为财力上的困窘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法定权利,使公民的平等权利得以体现为平等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权利,从而促进了司法公正。展望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前景,需要指出的是,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自我完善过程,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以及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首先,其发展有赖于全社会公益意识的提高。公众的公益意识普遍提高后,才会出现更多的公益机构和民间机构,为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其次,其发展有赖于法律和政策的支持。如何对待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如何引导公众正确地认识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在完善法律制度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是一项重要任务。社区法律援助组织从事的是高尚的、具有重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要意义的事业,同时也是充满艰辛和需要奉献的事业。笔者对于它的前景充满信心,同时也有许多困难与压力要去面对。任何新事物的发展完善都有赖于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以及社会的强大支持。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社会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政府采取积极、主动、鼓励、支持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而紧迫。近年来随着改革步伐加大,社会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这使我们对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前景充满了信心,本文试图就越城区的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作一些思考,以抛砖引玉。
主题词:社区法律援助   发展    思考 
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很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民众通过这项制度受益,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益。但也应看到,这项制度还很不完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意义还没有得到重视,法律援助还没有真正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法律援助的现有资源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等等。法律援助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正审判”的一项重要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以国家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发展为前提的。迄今,该制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已经逐渐从律师的个人实施的小范围的道义行为或社会团体的慈善行为,发展成为国家对公民的责任,成为国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的应尽义务,从而成为现代法制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由民间行为到政府行为的发展特点,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自始至终主要是在政府的倡导和主持下进行的,具有自上而下的发展特点。其在建立之初,就确定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主力军的发展框架。但同时,考虑到社会对法律援助的巨大需求与国家法律援助工作者所能提供的援助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国家在积极设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以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作为主力军的同时,也在努力调动社会力量,提出应当鼓励社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支持和协助各级妇联、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以及大学的法律院系组建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民间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来缓解法律援助资金不足、人员短缺等困难,从而形成了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在越城区,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正在俏俏兴起,继去年罗门社区法律咨询站、偏门社区法律服务中心成立,今年又相继成立了越都社区法律援助站、水沟营社区法律咨询站,北海街道所有社区都建立了法律咨询站,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俏俏兴起不是偶然的,说到底是ngo和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没有一个国家仅仅靠政府能够完全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法律援助还需要有一些民间组织的力量参与。
一、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障碍
虽然社区法律援助组织采取了许多灵活的方法,使之得以顺利发展并取得一定成效,但其发展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缺少生存与发展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1.认识方面的限制。
    社会认识,首先是官方认识,对社区法律援助组织怎么看、怎么对待其发展。中国文化具有单一而非多元的特点,社会习惯了单一的组织类型和单一的运作方式。在传统的“一元化”领导模式下形成了这样根深蒂固的观点:民间就是非政府,非政府就是无组织、无政府状态,是无束缚、自由自在。要改变这种观念绝非一朝一夕所能做到的。目前民间组织还无法取得社会的充分理解,也难以得到官方的密切配合,因此社区法律援助组织遇到的首要障碍来自于人们认识上的限制,或者说在思想观念上还没有足够的准备来接纳社区法律援助组织。
  2.社会保障方面的限制。
    作为非官方组织,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缺少相关社会机制的保障。一个组织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强有力支持。支持是基于对这些新型民间组织存在的意义和价值的充分肯定,缺少正确的认识,自然就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管理、资金来源以及对从事公益事业必要的激励机制等均需要政策和法律加以明确,这样才会有得以生存和良性发展的土壤。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感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大,受限制多,运作时有不畅,如组织存在的合法性都得不到解决,没有一个审批或登记的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对民间组织的法律保障措施。
  3.资金方面的限制。
    民间组织普遍存在着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社区法律援助组织也不例外。除相关政策的保障,国家的另一种保障应是资金的支持。但目前中国民间组织还无法从国家获得必要的物质支持,也难以像国外民间组织一样从社会上募集资金。这主要是受制于中国比较落后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受制于对民间组织的认识和态度。资金渠道不畅,因此机构的稳定性和长久性缺乏保障。
  4.人员方面的限制。
    法律援助供求矛盾突出,而资金匮乏导致缺少必要的福利保障,这又必然导致援助工作人员的匮乏与不稳定。目前,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缺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是普遍问题之一,社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主要依靠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原因是中国社会尚没有为专业从事公益事业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提供生活保障(公职律师除外),此种情况再加上使人望而生畏的工作压力,显然无法苛求工作人员仅仅靠心理上的奖赏而得到满足,毕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是每个个体无法回避的问题。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关系到当今中国人的精神状态,目前中国新的社会变革给人们精神上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理想与现实、奉献与索取之间的冲突非常尖锐,公益意识的提高也受到现实状况的影响。同时法律援助组织也存在不少问题,如资金短缺、缺乏政府资金支持、人员不稳定、缺乏相关制度的保障等,因为这些因素的制约,工作还不能充分展开,影响力还远不够大。
     缺乏对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激励机制和法律制度的保障。作为本无根基的社区法律援助组织,其地位、职能、社会支持系统等都需要国家法律和政策给予保障,否则会使这项艰难的事业更加艰难。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人力、资金等方面的困难,都与国家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有关。

二、社区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前景
(一)   什么是ngo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简称,字面意思是“非政府组织”,也就是民间组织。根据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lester m.salamon教授主持的研究项目“cnp”这是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对非政府公共部门开展比较研究的大型国际合作项目。1990~1994年,他们在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德国、匈牙利、埃及、日本、泰国、印度、巴西、加纳登12个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1995~1999年cnp在总结和充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41个国家。cnp第一阶段的成果主要反映在salamon和helmut k.anheier主编的《崛起的部门》(1994)一书中,第二阶段的成果主要反映在salamon、anheier和其他四人共同主编的《全球公民社会》(1999)一书中。的成果,我们得知,在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存在一个由npo或ngo组成的庞大的非政府公共部门,这个部门的平均规模大约是:占各国gdp的46%,占非农就业人口的5%,占服务业就业人口的10%,相当于政府公共部门就业人口的27%。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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