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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必要性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6-04-29浏览:2770下载275次收藏
药品监管是一项行政执法工作,其工作人员手中都握有具体的行政执法权或行政许可审批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防止权力商品化产生腐败进而导致执法人员违法犯罪,是药监部门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因为药监部门执法人员也是人,在目前拜金主义流行,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成为导致腐败主要根源的现实情况下,药监执法人员不可能不受其影响。反映药监执法人员受贿、循私枉法、以权谋私的传言时有所闻,虽未经过证实,但也不敢肯定纯属子虚乌有。就是这些传闻向我们药监部门敲响了声声警钟。

 经不起物欲的诱惑和改革开放的考验,而利用职务进行犯罪活动,主观原因是拥有职权者错误的、腐朽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所引发。这是所有滥用职权造成职务犯罪的人共有的基本原因。但作为药监工作还有一些独特的客观因素,成为诱发药监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犯错误甚至犯罪提供了条件。

 一、药品的特殊性为行政许可审批中的不轨行为提供了条件。

 “人吃五谷,必生百病”,药品成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须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命也倍加珍惜和对健康的百般爱护,增加了对药品的依赖和需求,促成了这个永无黄昏的朝阳产业的不断发展。于是社会上念起了“要想富开药辅”的经,不少人千方百计想要挤进这个行业。由于药品质量的常人不可知性形成消费的被动性,又由于药品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国家对这一具有特殊性很强的药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用法律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备的条件,并确定由药监部门进行审查核发许可证。这是法律赋予药监部门的一项很具影响力的权力。在目前情况下,严格按照条件,能办到许可证是不多的,社会上认为办证进入医药行业十分困难,因此,药品许可权就“热”得很俏。《药品管理法》虽然进入药品生产经营行业规定了条件,但这些条件比较原则,不可能包罗社会万事万象。比如条件中规定要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其中的何种“资格”认定,什么级别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能否多处兼(挂)职等没有作明确规定,这样就有“擦边球”可打,这个“擦边球”就可能为具体执法人员提供了搞暗箱操作、“索贿受贿”、为钱权交易提供了条件,社会上“买证”、“卖证”之说绝非空穴来风。

 二、违法经营事实定性的多重性,为执法者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

 在药监执法实践中,常常碰到一个单位一次发现几种违法事实,或者某个违法事实可以变换角度适用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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