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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05-04-07浏览:2185下载258次收藏

区人民法院

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

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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