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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06-03-09浏览:2755下载294次收藏

申请人:***,男,75岁,蒙古族,原***物资局退休职工,住****片,电话:****
被申请人:***人民政府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县长
复议要求:撤销***人民政府文件*政字〔2004〕159号《关于***苏木***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依法认定该地区土地为国有土地。
事实与理由:
    本人与**苏木因承包开发额尔特南沙滩土地纠纷一案,从1996年9月产生纠纷至今已近10年,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是本案的焦点,也是导致我这起案件迟迟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主要原因。2000年6月28日**县政府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本文转载自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建议,以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权属文件做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确权决定》,决定指出,额尔特坑地区的土地一直由**嘎查的农民经营使用,且1985年3月16日**县草原行政部门代表县政府为团结嘎查颁发了第九号《草原所有证》,确定了该地区属于团结嘎查集体所有。我不服,于2000年7月4日向**行政公署提起行政复议。2000年11月29日,**行署以*署复决字〔200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了**县人民政府的磴政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我认为**县政府的确权决定和**行署的复议决定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及程序上均存在着严重错误,又于2000年12月12日向**县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两个决定。经**县法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管辖受理此案。2001年4月16日,**法院以〔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县政府的*政地权字〔2001〕第1号确权决定书。我不服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7月5日巴**中院以〔2001〕*行终字行政判决书,驳回了我的上诉。对此,我仍不能接受,于2001年9月22日向***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申诉状。**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以〔2002〕*行监字第4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县政府的确权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临河法院〔2001〕法行字第1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县政府地权字〔2000〕第1号土地确权决定,并判决由**县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县政府对高院判决书中提出的司法建议,一直不予理会,迟迟不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直至我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县人民政府才于2004年11月15日以**县人民政府文件磴政字〔2004〕159号作出了《关于沙金苏木温都尔毛道(团结)嘎查额尔特地区的土地重新确权决定》。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县人民政府竟然仅以**高院行政判决书作为确权的法律依据,就再次作出了该片土地仍为**嘎查集体所有的确权决定,这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作为堂堂的一级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的时候,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而且在明知所作决定存在严重错误的情况下,还脸不红心不跳的一而再再而三的的置国家法律、事实和人民利益于不顾,将本来是国有的土地确为集体所有,这难道不是故意设立障碍,而存心要让我这个小老百姓申冤无门吗?这就是所谓高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人民政府的丰功伟绩吗?说白了这是无耻,不要脸!是在玷污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尊严,普天之下绝无仅有。为了说明**县政府的荒谬无耻和严重违法,我再次就有关事实说明如下:
一、该地区土地属于国有土地的法律依据
    我所承包开发的土地,位于乌兰布和沙区。1993年2月20日《***盟盟委、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土地资源开发的意见》和1994年6月10日《**县县委、政府关于加快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和加强经营管理的规定》中,已将该土地列入乌兰布和沙区综合治理开发的总体规划中。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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