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现状与对策研究
摘 要: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统的讯问式审判方式进行了较大改革,吸收了
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的一些合理做法。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先入为主、控审不分、重实
体轻程序的现象和做法依然是司法机关亟待改变的现状。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发现刑事审判
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刑事审判方式 现状 对策
在现代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审判类型: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和大
陆法系国家的讯问式审判。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
值》一书中列举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程序、公平和个人自由。①英美法
系国家基于"自由至上"和"正当程序"的理念,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强调公民权利和法官的
消极中立,追求"过程公正"。在充分保障无辜者的基本权利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其犯罪
率高涨、许多显然的犯罪者得不到追究、社会秩序混乱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十个罪犯得
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是其基本信条。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安全至上"和"实体真
实"的理念,强调维护秩序、惩罚犯罪和法官积极主动地干预案件,追求"结果公正"。在查
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方面不乏积极意义,但其内在地蕴含着对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当
侵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刑讯泛滥。"宁枉不纵"为其价值取向。由此观之,两大法系国家
的刑事审判制度均是利弊共存,集辉煌与败笔于一身。在对法官权力与控、辩双方权利关
系的处理上,走上了两个极端,对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是顾此失彼。基于此,两大法系国
家对各自的审判方式都在进行调整,借鉴和吸收对方的一些理念和做法。
我国传统的审判理念类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对"实体真实"的探求和"法官职权超强
化"的强调,较之大陆法系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认识到传统刑事审判所存在的问题,1996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控辩双方的抗
辩性;取消法院庭前实体性审查;扩大合议庭权限等等。这次改革很显然吸收了英、美对
抗式审判程序的因素,顺应了当今各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普遍发展趋势。但是,新的刑事审
判制度仍然保留了相当浓厚的讯问式审判的色彩:法官可主动收集证据;可对庭审中的疑
证进行广泛的调查活动;可在庭前对主要证据进行审查等。审判人员这些带有追诉倾向活
动的存在,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疑罪从无的
司法原则不相和谐,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有待改进。
一、现状
(一)庭前审查,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
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主要证据"该如何理解?它包括哪些具体证据?立法未予明确,由
司法机关自行掌握,而实践中是如何做的呢?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几乎就是公诉人在
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所获取的证据信息就是其在庭前审查的证据(仅就控
方证据而言),所不同的仅仅是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而已。据有的学者分析,一旦审判人
员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他就很难客观公正地对待被告和所取证据,往往是有意无意地根
据自己的看法,注意听取同自己看法相符的证据,而忽视与之看法不符的证据。"案卷移送
制度使法官在庭前就形成有关案件的预断性看法,受此影响,法庭审理常常变成了'走过
场',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②法官常常在庭前形成先入之见的影
响下压制了被告辩护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告人权利"虚化"的现象。"审判前的调查
行为和审判方案本身在某种情况下如此不利于被告,以致无罪推定完全或者部分受到挫
败。
(二)法庭调查、辩论的阶段性明显。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边质证边辩论,在质证中容进辩论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并
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依然是法庭调查之后进行集中辩论,即使有时控方或辩方在质证阶段
想展开辩论,却往往受到法官的制止,让其留待辩论的时间再谈。这样做的弊端在于:控
方或自诉方所举证据(原则上是控告一方先举证)由于不能得到及时反驳和质疑,易形成
一边倒的局面。尤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由于证据较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审判人员听
到的和看到的都是控方的证据和证人,在合议庭成员的心理上越来越倾向于控诉人一方,
轮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时,控方的观点已经在他们心里扎下了根,显然对被告人不
利;其次,对控方提供出庭的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仅可以向其发问,而不能对其证词
进行辩论,以至于在证人退庭,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还要对
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不能使控辩双方在
英美法系对抗式审判的一些合理做法。但是,司法实践当中,先入为主、控审不分、重实
体轻程序的现象和做法依然是司法机关亟待改变的现状。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发现刑事审判
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探索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措施和途径。
关键词:刑事审判方式 现状 对策
在现代西方国家,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审判类型:英美法系国家的对抗式审判和大
陆法系国家的讯问式审判。英国法学家彼得·斯坦和约翰·香德在《西方社会的法律价
值》一书中列举了西方社会法律制度的三大基本价值:程序、公平和个人自由。①英美法
系国家基于"自由至上"和"正当程序"的理念,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强调公民权利和法官的
消极中立,追求"过程公正"。在充分保障无辜者的基本权利方面是卓有成效的,但其犯罪
率高涨、许多显然的犯罪者得不到追究、社会秩序混乱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十个罪犯得
以逃脱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定罪强"是其基本信条。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安全至上"和"实体真
实"的理念,强调维护秩序、惩罚犯罪和法官积极主动地干预案件,追求"结果公正"。在查
明案件真相、追究惩罚犯罪方面不乏积极意义,但其内在地蕴含着对被告人合法权利不当
侵犯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使刑讯泛滥。"宁枉不纵"为其价值取向。由此观之,两大法系国家
的刑事审判制度均是利弊共存,集辉煌与败笔于一身。在对法官权力与控、辩双方权利关
系的处理上,走上了两个极端,对法律的三大基本价值是顾此失彼。基于此,两大法系国
家对各自的审判方式都在进行调整,借鉴和吸收对方的一些理念和做法。
我国传统的审判理念类同于大陆法系国家,其对"实体真实"的探求和"法官职权超强
化"的强调,较之大陆法系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是认识到传统刑事审判所存在的问题,1996
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改革:理顺了控辩审三方的关系,控辩双方的抗
辩性;取消法院庭前实体性审查;扩大合议庭权限等等。这次改革很显然吸收了英、美对
抗式审判程序的因素,顺应了当今各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普遍发展趋势。但是,新的刑事审
判制度仍然保留了相当浓厚的讯问式审判的色彩:法官可主动收集证据;可对庭审中的疑
证进行广泛的调查活动;可在庭前对主要证据进行审查等。审判人员这些带有追诉倾向活
动的存在,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诉讼目的、疑罪从无的
司法原则不相和谐,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有待改进。
一、现状
(一)庭前审查,造成先入为主,"未审先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
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
当决定开庭审判。"其中"主要证据"该如何理解?它包括哪些具体证据?立法未予明确,由
司法机关自行掌握,而实践中是如何做的呢?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几乎就是公诉人在
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法官在庭审中所获取的证据信息就是其在庭前审查的证据(仅就控
方证据而言),所不同的仅仅是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而已。据有的学者分析,一旦审判人
员已经形成自己的看法,他就很难客观公正地对待被告和所取证据,往往是有意无意地根
据自己的看法,注意听取同自己看法相符的证据,而忽视与之看法不符的证据。"案卷移送
制度使法官在庭前就形成有关案件的预断性看法,受此影响,法庭审理常常变成了'走过
场',这显然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②法官常常在庭前形成先入之见的影
响下压制了被告辩护权的行使,一定程度上出现被告人权利"虚化"的现象。"审判前的调查
行为和审判方案本身在某种情况下如此不利于被告,以致无罪推定完全或者部分受到挫
败。
(二)法庭调查、辩论的阶段性明显。
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边质证边辩论,在质证中容进辩论的内容。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并
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依然是法庭调查之后进行集中辩论,即使有时控方或辩方在质证阶段
想展开辩论,却往往受到法官的制止,让其留待辩论的时间再谈。这样做的弊端在于:控
方或自诉方所举证据(原则上是控告一方先举证)由于不能得到及时反驳和质疑,易形成
一边倒的局面。尤其是比较复杂的案件,由于证据较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审判人员听
到的和看到的都是控方的证据和证人,在合议庭成员的心理上越来越倾向于控诉人一方,
轮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举证时,控方的观点已经在他们心里扎下了根,显然对被告人不
利;其次,对控方提供出庭的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仅可以向其发问,而不能对其证词
进行辩论,以至于在证人退庭,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时,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还要对
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不能使控辩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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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1-10 17:4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46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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