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起诉状(作者刘朝阳)
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州首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ma1y2btexd。法定代表人代永生,总经理。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告1: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24日,住市鼓某某楼区龙泰大厦2单元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800324****。联系电话13585476***。
被告2: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日,住某某省某某县双沟镇,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21101****。
被告3:程某某,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某某市泉山区和平街道民和园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联系电话 1595226****。
第三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住所地市某某鼓楼区牌楼市场6#,负责人:陈某某,行长。
案由: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对某某省某某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民初***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解除原告担保责任;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徐州首沃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3月14日,被告1和被告2为原股东,认缴出资额均为15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21年7月30日,被告1(出让方)与代永生(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中的150万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被告2(出让方)与林飞(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原告公司股权中的150万元以零元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在签订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时,被告1和被告2均没向受让方代永生和林飞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任何信息。直到原告应收债权被人民法院扣留,受让方代永生和林飞方知,在签订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公司已对外提供了连带担保。对此,被告1和被告2辩称,公司已对外提供了连带担保,他们也不知
2024年版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民事起诉状(作者刘朝阳)
本文2024-12-25 20:25:2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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