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贵院受理上诉人重庆城口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云祥、李定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经过二审庭审,就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补充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一、关于担保问题
原借款合同关系中,被上诉人为出借人,案外人刘正明为借款人,上诉人为担保人。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人保与物保并存。既有上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简称人保);又有物的担保:原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涉案借款不能按期偿还,将用涉案项目商业用房折价转让给上诉人,即“非典型担保”(简称物保)。
二、关于还款协议的性质问题
还款协议的本质是债务转移关系,在民法理论上为免责的债务承担,而绝不是委托代付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1、案外人刘正明与两名被上诉人是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在涉案项目(桂花苑房地产开发项目)严重缺乏资金、面临崩盘的艰难时刻,经上诉人反复协调并提供连带担保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为支持地方建设,防止涉案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带来重大法律风险,才决定将涉案资金借给案外人刘正明。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应当拘泥于合同使用的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上诉人此前已履行的1060万元金额和转款时间完全取决于上诉人单方面的决定,并非受案外人刘正明的指示,刘正明也未向上诉人出具任何委托代付手续,更没有向上诉人支付委托付款的相应报酬,上诉人与刘正明的行为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委托合同要求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因此,上诉人主张的委托代付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3、债务的转移是非要式合同,不能仅凭合同的名称、只言片语就认定其性质,还应考虑到签订合同的目的、
2024年版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代理意见
本文2024-02-17 14:20:0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440679.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