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
人民法院关于案件评查结果全面应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案件评查结果的运用,助推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全面落实,进一步规范司法办案行为,促进完善审判权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暂行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案件评查与法官惩戒工作衔接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开展案件评查时,既要对案件实体、程序、文书等案件本身的问题开展评查,也要注重发现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和司法瑕疵行为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 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如发现法官存在涉嫌违法审判问题线索的,应在7日内移交政治部(督察室)进一步处置。
第四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应当将评查认定为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清单和评查报告及时移送政治部(督察室),政治部(督察室)对不合格案件、瑕疵案件的承办法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后果情况等情形开展调查,经初步核实需要予以惩戒的,应当报请院长批准后立案。
第五条 经核查,法官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由政治部(督察室)通知当事法官,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六条 经核查,法官存在一般过失或瑕疵问题,情节较轻无需给予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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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3-10-19 18:32:07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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