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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3-04-06浏览:2210下载298次收藏

公司“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决策原则。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科学决策原则。坚持务实高效,重视决策前的咨询、论证和调研工作,保证决策的科学性,防范决策风险。

三、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四、依法决策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  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规定、上级公司规定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或党委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重大战略决策。包括企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公司发展的重要思路和措施等。

三、公司重大治理、改革事项。包括:

1.公司管理体制;

2.公司机构设置;

3.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工作规则;

4.公司薪酬机制;

5.公司其他重大治理、改革事项。

四、重大年度工作安排事项。包括:

1.公司年度综合计划及其他年度重大生产经营计划;

2.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3.公司年度工作报告。

五、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调整等。

六、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职工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工会、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公司中层干部和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公司行政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二、干部管理办法和规定,包括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等;

三、公司党委管理的干部的任免、调整、奖惩,以及后备人选的确定;

四、对党员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科技路线、科技项目、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安排、大宗办公设备采购;

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一定额度或上级公司规定额度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3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款,1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物资款及重大资产处置。

第四章  决策主体与权限  

第八条  公司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体为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参与决策的人员为公司会议制度规定的全体人员;党委会议参与决策人员的范围是党委全体成员。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五、七项、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七条。

第十条 党委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包括: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六项、第五条第二、三、四项。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参会人的意志。

第五章   程序

第一节 确定议题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提出、总经理同意,或由总经理提出;党委会审议的议题,应由分管领导提出、党委书记确认,或由党委书记提出,进入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议题的提出不得临时动议。

第二节 调研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所需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前准备。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专题报告。

一、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

二、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听取公司纪检监察意见;

三、研究决定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酝酿准备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前,会议主持人应采取多种形式与其他参与决策人员沟通协商。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四节 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公司党委会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所有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会议,决策会议方可召开。

第二十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决策主体报告。

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节 讨论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的,由总经理委托一名班子成员主持。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主持又确有必要召开的,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并发表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参与决策人员就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赞同、反对或建议缓议的明确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参与决策人员可以书面表达意见。参与决策人员与决策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四条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党委会议题按照半数以上应参与决策人员的一致意见形成决策结论,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做出决策结论,会议主持人最后宣布。

第二十五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讨论决定。研究重要人事任免时,应逐人讨论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做出决定。

第六节 形成纪要

第二十六条  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或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决策人员出席会议情况及其意见和主要理由、讨论和表决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决策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与议题相关的考察调研报告、咨询论证资料、意见收集资料、审批会签文件、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资料,都要按照档案管理和保密要求完整保存。

第七节 执行决策

第二十九条  决策做出后,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执行过程按阶段形成跟踪记录,结束后将事项完整跟踪记录交由办公室或政工部保存。

第三十条  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决策实施中,实施责任人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提出纠正意见,如纠正意见未予采纳,应当向上级反映。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本办法履行决策程序。

第六章  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实施本规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需要上级管理单位批准或核准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履行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上级管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有关决策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归口管理决策会议,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决策议题责任职能部门,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对决策会议材料的充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决策做出后,落实部门必须认真、高效执行决策,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决策机构汇报,并做好决策执行情况的评估和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决策情况。

第四十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应当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接受上级的监督检查;应当作为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中电物流公司、铁路公司规章制度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要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公司监察部负责对本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对决策事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以及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决策事项可能存在重大偏差,不及时进行报告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会议记录不完整或重要会议文件资料缺失的;  

七、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决策内容和决策结论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则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按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予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本人职责,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政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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