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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发挥职能 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05-11-15浏览:2345下载174次收藏
    **市**区辖18个乡、镇、办事处。并代管三个正处级单位辖区内的民族宗教工作。总人口76万人,其中少数民族4550人,占总人口的6‰。全区少数民族成份36个,是全省民族成份最多的县、区之一。少数民族人口中回族居多,全区有清真寺3座,5个回族村民组。其次是佤族、拉祜族、傣族等。形成了民族成份多,人口比重少,居住大分散、小集中等特点。近年来,我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始终把“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以社会稳定为主题,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大力发展民族经济和文化事业,为构建和谐平桥做出了新的贡献。
一、织密组织网络,为维护民族团结提供组织保证。
    民族宗教工作是依法进行社会管理的工作,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一是充实领导力量。我区建立并先后四次调整充实了由区政府主要有关局委参加的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现在的领导小组,是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统战部、政法委领导和区政府副区长为副组长,以32个单位和部门领导为成员34人组成。区民族宗教局编制5人,现有6人。切实解决了区级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组织保障。二是健全三级组织。为加强基层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我们从实际出发,在各乡、镇建立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对4个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建立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在有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村建立了村管小组。目前为止,全区建立乡镇级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18个,“民族宗教工作村管小组”138个,完善了区、乡、村三级民族宗教工作网络。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完备的民族工作机制是县区民族工作良性运转的前提。针对辖区内少数民族居民人数虽少,但民族成份多、生活习惯不同、经济相对困难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了一系列民族工作制度,确保民族工作的开展。我区把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中统一考核。区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对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到随时研究,随时处理。乡、镇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促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村管小组经常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明确规定了区、乡(镇)、村(居委会)民族宗教工作的职责。还从基层组织的管理职能、责任、任务和管理范围、形式等方面进行了深化、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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