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浅析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44、45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拖:①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②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缴纳罚款;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来看,上述一、二项措施一般是很难实现的,而第三项措施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处罚得以及时有效实现的主要保障。
行政处罚的执行可分为行政强制执行与司法强制执行,目前只有《海关法》、《税收征管法》赋予了海关、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权,工商机关并无该项权利,因此,工商机关欲执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然具有可执行性),只得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但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受理之后又是否执行?这除了取决于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外,更主要取决于人民法院受理后是否及时执行。
对于前一个问题即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2000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第87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亦即工商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必须受理;而海关、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因为他们自身就有强制执行权。
关键是第二个问题,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是否一定及时执行
试论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文2005-11-08 08:22: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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