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偷税与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界限
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是否构成偷税罪,在法学界颇有争议,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对此类问题也难以掌握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只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2)33号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第三项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犯罪数额标准的,才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一款规定定罪处罚。无论是刑法条款还是司法解释均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才构成偷税罪,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未书面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的偷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只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了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最高人民法院(2002)33号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第三项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犯罪数额标准的,才能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一款规定定罪处罚。无论是刑法条款还是司法解释均规定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且达到偷税数额标准的才构成偷税罪,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未书面通知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
浅谈偷税与纳税人不进行税务登记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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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21: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40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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