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若干问题研究
目前,在政法部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中,到底什么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怎样规范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等问题,成为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必须弄清的重要问题。笔者拟就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和外延、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原因和任务、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等问题进行研讨,以求教于同仁和朋友。
一、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1、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
《词典》对“规范”一词的解释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主要是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是指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就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具体点说,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二是调整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三是调整的内容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四是调整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五是规范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
2、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外延。
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主要有渊源规范、原则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五部分组成。
①渊源规范,是指《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规定,是其他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渊源和母体。
②原则规范,是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所有条文的总和,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原则和遵循。
③实体规范,是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④程序规范,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⑤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是指在检察实践活动中直接调整检察人员同国家及其法律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遵章守纪以及与金钱财物、人情亲情以及检察人员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比如《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责任条例》、《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等法规纪律。
二、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原因和任务
1、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意义,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三点:一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主要途径。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也讲了三点:一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二是解决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三是实现今年全省检察工作总体目标的根本保证。
笔者以为,只所以要开展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改活动,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省院姜伟检察长在讲话中列举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二是执法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还很普遍。三是执法不文明,违规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端正、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缺乏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①检察执法理念落后,执法思想需进一步端正。由于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经费严重短缺问题,为切实解决生存问题,主动、被动甚至被迫搞不正当利益驱动成为普遍。这种执法思想带来的是超管辖办案、一案多立、在检察环节收取、占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搜查程序违法、非法扣押、超时限传唤等“小儿科”式的低级执法行为。同时,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仍然停留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惯例执法、坐堂执法、方便自身执法、神秘执法等。
②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目前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是普遍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较低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与《检察官法》的较高要求形成较大的反差。
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各方面调入人员,主要是恢复建院初期和以后自然减员后的补充人员;二是1985年和1994年两次从社会上公开招录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这些人员总体上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知识偏少,归纳起来有“六多六少”:特长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有高学历的多(多是通过检察专业证书、“五大”学习、自学考试、续职培训等获得的“初中大专”、“高中本科”),有高水平的少;年龄偏大的多,年富力强的少;当领导的多,当干警的少(干警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比例为一比一,甚至更少);会办案的多,会总结的少;搞社交的多,钻业务的少。对现有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的总体评价可以概括为三个“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出类拔萃,即通过各种渠道的学习钻研,比较精通检察业务,对检察工作能拿得起、放得下;三分之一基本适应,即虽不算优秀,但还能干些检察业务,基本适应某些检察工作;三分之一不适应的或不适合的。高检院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找出的问题部分,连续十几年提出检察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1995年出台的《检察官法》从现实性、前瞻性、国际性的角度,将检察官的“门槛”提高到正规院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这的确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当然,今后的问题是要把住进人关,决不可降低标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素质较低的人员怎么办。从理论上说好办,即留下适应的,提高基本适应的,剔出不适应的,开除不适合的。但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对违法乱纪的不适合人员还比较好办,但对不适应人员则难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即使有个量化的标准,敞开了出口,则也无有接收者,推向社会自然是不安定因素。《检察官法》已经实行9年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毕业了不少,但充实到基层检察院的还为数甚少,其原因,一是基层院条件艰苦、工作繁杂,大学生不愿意去,二是基层院的不适应人员出不去,腾不出编制。这就使基层检察院人员的低素质与检察官法的高要求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这样的基层检察队伍,其法律监督能力大打折扣是不足为奇的。
③检察执法办案流程不规范,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导向偏移。上文已经论及,我国目前关于检察执法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比较全面和系统,问题是原则性比较强而实施细则和办案流程太粗,检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检察执法行为的管理基本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检察执法行为中不同程度地参杂着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人情关系、利益驱使、权钱交易、低级执法、随意执法等诸多因素,出现检察低级执法错误就成为必然。
所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简单地是贯彻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而且是检察机关的必须,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主题的需要,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规范执法长效机制,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的需要。
2、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怎样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指示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同时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指示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同时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省市检察院也都出台了专项整改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整改重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甚至还有每个阶段的方案和工作推进明细表,照此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以认,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应当办好四件事:一是查摆检察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改正查摆出的问题;三是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四是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查摆问题是前提,改正问题是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是目的,提高队伍素质是落脚点。基层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机关有三个百分之八十,一是检察院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二是人员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三是承办案件数量占百分之八十。只有基层院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才算检察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所以,基层检察院应将专项整改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上,查摆问题和改正问题只是切入点,而落脚点应放在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上。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①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
一、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和外延
1、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
《词典》对“规范”一词的解释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法律执行和遵守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正确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是一种诉讼法律监督,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所以,检察机关的执法行为主要是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行为。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是指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这就是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具体点说,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内涵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二是调整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人员、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三是调整的内容是调整主体之间的关系;四是调整的范围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五是规范是调整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的总和。
2、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外延。
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规范主要有渊源规范、原则规范、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五部分组成。
①渊源规范,是指《宪法》对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职权、活动原则、组织机构等方面的规定,是其他关于检察机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渊源和母体。
②原则规范,是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所有条文的总和,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原则和遵循。
③实体规范,是指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④程序规范,是指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关于调整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职权过程中,与被监督机关、被监督人员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关系的规定。
⑤检察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是指在检察实践活动中直接调整检察人员同国家及其法律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调整检察人员遵章守纪以及与金钱财物、人情亲情以及检察人员相互之间关系的总和。比如《检察官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责任条例》、《人民检察院枪支管理规定》等法规纪律。
二、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原因和任务
1、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的意义,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电视电话会议上讲了三点:一是实践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需要;三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进一步树立法律监督权威的主要途径。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也讲了三点:一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要求;二是解决执法活动存在的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三是实现今年全省检察工作总体目标的根本保证。
笔者以为,只所以要开展以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改活动,正是因为检察机关普遍存在着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问题。省院姜伟检察长在讲话中列举了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二是执法不规范,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还很普遍。三是执法不文明,违规违法办案,玩忽职守,履行监督职责不力问题还很突出。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着观念陈旧、执法思想不端正、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缺乏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等深层次问题:
①检察执法理念落后,执法思想需进一步端正。由于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面临经费严重短缺问题,为切实解决生存问题,主动、被动甚至被迫搞不正当利益驱动成为普遍。这种执法思想带来的是超管辖办案、一案多立、在检察环节收取、占用取保候审保证金、搜查程序违法、非法扣押、超时限传唤等“小儿科”式的低级执法行为。同时,不少基层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仍然停留在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惩治犯罪轻人权保护、惯例执法、坐堂执法、方便自身执法、神秘执法等。
②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法律监督能力不强。目前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偏低是普遍问题,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较低素质的检察官队伍与《检察官法》的较高要求形成较大的反差。
基层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社会各方面调入人员,主要是恢复建院初期和以后自然减员后的补充人员;二是1985年和1994年两次从社会上公开招录的人员;三是复转军人。这些人员总体上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专业知识偏少,归纳起来有“六多六少”:特长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有高学历的多(多是通过检察专业证书、“五大”学习、自学考试、续职培训等获得的“初中大专”、“高中本科”),有高水平的少;年龄偏大的多,年富力强的少;当领导的多,当干警的少(干警和中层以上干部的比例为一比一,甚至更少);会办案的多,会总结的少;搞社交的多,钻业务的少。对现有基层检察院检察队伍的总体评价可以概括为三个“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出类拔萃,即通过各种渠道的学习钻研,比较精通检察业务,对检察工作能拿得起、放得下;三分之一基本适应,即虽不算优秀,但还能干些检察业务,基本适应某些检察工作;三分之一不适应的或不适合的。高检院向全国人大的报告中找出的问题部分,连续十几年提出检察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要求,也正说明了这个问题。1995年出台的《检察官法》从现实性、前瞻性、国际性的角度,将检察官的“门槛”提高到正规院校的全日制统招本科生,这的确从根本上解决了检察队伍素质偏低的问题,当然,今后的问题是要把住进人关,决不可降低标准。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现有素质较低的人员怎么办。从理论上说好办,即留下适应的,提高基本适应的,剔出不适应的,开除不适合的。但事实上并非这么简单,对违法乱纪的不适合人员还比较好办,但对不适应人员则难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即使有个量化的标准,敞开了出口,则也无有接收者,推向社会自然是不安定因素。《检察官法》已经实行9年了,符合条件的大学生毕业了不少,但充实到基层检察院的还为数甚少,其原因,一是基层院条件艰苦、工作繁杂,大学生不愿意去,二是基层院的不适应人员出不去,腾不出编制。这就使基层检察院人员的低素质与检察官法的高要求形成越来越大的反差。这样的基层检察队伍,其法律监督能力大打折扣是不足为奇的。
③检察执法办案流程不规范,办案质量评价体系导向偏移。上文已经论及,我国目前关于检察执法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可以说比较全面和系统,问题是原则性比较强而实施细则和办案流程太粗,检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检察执法行为的管理基本套用了行政管理模式,检察执法行为中不同程度地参杂着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人情关系、利益驱使、权钱交易、低级执法、随意执法等诸多因素,出现检察低级执法错误就成为必然。
所以,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不简单地是贯彻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而且是检察机关的必须,是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主题的需要,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需要,是切实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建立规范执法长效机制,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的需要。
2、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
关于怎样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指示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深入扎实地开展专项整改活动,同时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改活动取得实效。省检察院姜伟检察长指示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同时注重实效,狠抓落实。省市检察院也都出台了专项整改活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目标、整改重点、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甚至还有每个阶段的方案和工作推进明细表,照此执行是没有问题的。
笔者以认,这次专项整改活动应当办好四件事:一是查摆检察执法过程中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不文明、违法违规办案、玩忽职守、执法不作为、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等方面的问题;二是改正查摆出的问题;三是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四是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查摆问题是前提,改正问题是手段,建立长效机制是目的,提高队伍素质是落脚点。基层检察机关在全国检察机关有三个百分之八十,一是检察院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二是人员数量占百分之八十,三是承办案件数量占百分之八十。只有基层院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才算检察机关的专项整改活动搞好了。所以,基层检察院应将专项整改活动的着力点放在建立规范执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上,查摆问题和改正问题只是切入点,而落脚点应放在提高检察队伍的综合素质上。
三、关于基层检察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方法和途径
1、转变观念,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①破除按“惯例”执法的观念,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其实,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惯例”往往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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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10-22 12:1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40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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