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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性质辩析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807下载278次收藏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使用一次即足以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的工具或方法实施了侵害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在有立时实施同种性质的侵害的可能时,自动停止该种侵害行为,因而使预期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

  笔者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首先在我国报应刑论的观点逐渐被教育刑论所替代,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改造犯罪人而非单纯惩罚犯 罪人而使其痛苦。如果犯罪人自动放弃了犯罪,应属自动改过自新的表现,对其施行教育已属不必要,故而把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作为犯罪中止对待符合犯罪中止规定的旨趣,也符合刑事政策的需要;

  其次把放弃重复侵害行为作为犯罪未遂来看待在实施中也遇到难题,犯 罪人持枪杀人,发射一枪未中,为一犯罪未遂,又发射一枪未中,又为一犯罪未遂,依次类推,犯罪人基于一个杀人故意,实施多次射击行为,构成多个犯罪未遂,这样势必与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冲突,而且极易造成罚不当罪的情况,破坏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基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统一性。即对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放弃,是发生在犯罪实行未了的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被迫停止的未遂状态。我认为 犯罪的实行行为都是由一系列前后联系的多种具体动作或数个单独行为组成的,它是一个连续的完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连续具体动作可能是各不相同的,也可能是一致的,如杀人案中,用刀 砍人数下,又如开枪射击多次,因此,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不应是指犯罪活动中的某个 或某些具体行为的或动作,而应是指某种罪的犯罪构成完备所要求的犯罪活动的整体。由于行为人对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是自动而不是被迫的,因而主客观情况的结合,自然构成了犯 罪中止的构成要件,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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