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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打”斗争刑事诉讼环节的几点建言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5-10-22浏览:2515下载227次收藏
   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追究犯罪,惩罚犯罪人的活动,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重要司法过程,而刑事政策又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重要依据,因而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犯罪的发展态势,适当调整打击犯罪的方式方法也是世界各国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重要策略。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性增强,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发案率大幅度上升,社会治安严重恶化的现实,提出并发展了系统地对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始称“严打”。特别是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严打”和综合整治斗争以来,对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严打”整治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但在“严打”整治斗争中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严打”斗争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现有的诉讼规则与现有的侦查工作状态不尽适应。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法对刑事侦查机关的权力范围、行为方式、侦查期限等重要权限作了新的严格的规定,这一点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细则》,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有较充分的体现。它的实施对传统的刑事侦查策略、方法、体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本上出现了一高一低的状况,即法律要求高,侦查工作水准低。如律师的提前介入,使侦查讯问的难度增加,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取消原有的收容审查,并对各种强制措施的期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传唤、拘留、逮捕时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等,都作了严格规定。这样,就使我们传统的主要靠审讯突破案件,获取证据的办案“捷径”走不通了。由于公检法三机关队伍中,尤其是侦查队伍当中长期存在体制不适应、工作方法简单、法制观念不强、队伍素质不高等复杂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能力还有待于提高。

    现行司法鉴定缺少统一的监督管理。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法医、文字检验、指纹、血型、精神病等)体制总的来说是多系统,多层次,自成体系,五花八门,各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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