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
一、 转变执法观念,树立平等保护的法律观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的价值观根深蒂固。但入世后,受国外法制观念的影响,人们将更加注重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实现。一切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都将予以修订或废除。《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7条中,将国有企业和垄断企业相提并论,并对其进行严格约束。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企业也与国内企业同样享有国民待遇,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特殊保护逐步减少并最终取消。wto基本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保证了各成员国间经贸往来的非歧视性待遇,要求平等地对待各国经贸伙伴,平等地对待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入世以后,各个成员国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按照国际规则享有国民待遇,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因此,民行检察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一切从有利于加强和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及地区的经济贸易关系、促进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观点出发,从根本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对不同市场经济主体予以平等保护和服务的执法观念,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经济贸易活动,均应给予同等的保护和服务。
二、正确运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职能,全面行使监督权力
一是要充分运用民行抗诉职能。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施监督。通过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使法院对原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案件进行再审,可以使被错误裁判所扭曲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矫正过来,促进依法行政,在市场主体与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建立公正、合理、合法的行政法律关系,为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一条法律渠道,有利于维护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二是运用检察建议方式。检察建议是民事行政检察比较有效的方式,既体现了监督的原则性,也体现了方式的灵活性,适用于尚达不到抗诉标准,但裁判中确有一般违法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的案件。对与"审判活动"有关的情况,也可以运用监督权力,从检察的角度做协调、沟通等工作,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保护当事人
如何运用民行诉讼监督职能保护平等市场经济主体
本文2005-10-22 11:1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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