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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村土地政策的百年演变及其历史启示

栏目:农林鱼水论文发布:2022-11-06浏览:2272下载192次收藏

杨苗

摘 要:中国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也历经了百年演变。探索和总结党在百年历史进程中制定不同土地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从中汲取历史智慧,对我们今天更好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新中国成立;新时代;土地政策;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1921-1927年):“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

建党初期,在毛泽东、澎湃等先进共产党人的领导下,农村掀起了反对地主恶霸的农民斗争,在斗争中,党提出了限租、减租,对地主占有土地提出“限田”的口号。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谢觉哉早期曾说过:“国民革命即是农民革命,真实去解决农民问题是革命,反之是反革命,农民问题的中心是土地问题。”在这些思想影响下,大革命过程中党正式提出了“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土地政策。这些土地政策,对于刚刚接触革命的农民在反对地主恶霸方面,具有很大的激励作用,农民缴纳的地租少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土地的斗争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共产党革命主张的广泛传播和接受,为革命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土地革命时期(1927-1937年):“耕地农有”的土地政策

在这十年间,中国共产党的土地政策历经了多次调整,对土地政策的摸索不断走向成熟。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一切地主的土地无代价的没收,一切私有土地完全归组织成苏维埃国家的劳动平民所公有。”1928年颁布井冈山《土地法》,其中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这两个土地政策都是实行土地国有制,对于当时渴望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来说,吸引力不大、支持度不高。因此,1929年党又颁布了兴国《土地法》,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1931年2月,毛泽东同志又修改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肯定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在这一时期的土地革命实践中,党形成了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土地革命路线。

(三)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年):“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这一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中国共产党适时改变政策,提出“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这一方面有利于缓解与地主阶级的矛盾、联合地主阶级共同抗日,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双减双交”土地政策的实施,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把握社会矛盾变化的准确和处理农村矛盾手段的成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的进一步成熟。

(四)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年):“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

随着抗战的胜利,国内矛盾发生重要转变。在此背景下,制定新的、符合农村和农民实际要求的土地政策成为历史的必然。194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制定并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要求“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广大解放区真正废除了延续两千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使农民获得了真正解放。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土地政策也历经了多次变化。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得长期历经战争破坏的、极度凋敝的农业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此条件下,党顺势提出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历经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三个阶段。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它不改变农民土地的所有权,但鼓励农民把自家的土地入社、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在初级合作社发展的良好态势下,党又提出高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相较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合作社,完全社会主义化,农民的所有土地归集体所有,所有社员共同劳动、同工同酬。高级合作社政策的实施,意味着农村土地由私有转为集体公有,这标志着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为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的确立。但是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全国农村掀起了人民公社运动。人民公社采用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积极性,农村发展出现严重问题。

(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八大时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思想路线上的拨乱反正为新的土地政策的实施创造了可能。以安徽省农村改革为起端,中国农村改革的大幕拉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经了定额包工包产到组,到包产到户、包工到户,再到家庭经营的全面推进三个历史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基层群众智慧的结晶,它既没有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一举两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实施,意味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此后,党通过延长土地承包期、减免农业税、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等政策,推动了农村社会的长足发展。

(三)新时代的土地政策

新时代的农村土地政策主要聚焦于“三块地”,即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关于农村土地,新一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建设用地不必必须先征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这意味着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从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变更中获取更多收益;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一轮的改革意见明确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并且在全国许多地方已经开始了试点;关于宅基地,2014年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确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改革方向,提出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權、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受益权利。在土地政策的不断完善下,广大农村进入乡村振兴的新发展阶段。2c0ce2bd-3798-4af2-bd88-342416f1cac3

三、建党百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演变的历史启示

(一)认清国情,尊重历史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

纵观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的历史,不管是革命时期还是建设时期,农村土地政策的制定必须立足国情,尊重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基本历史规律,一切从实际出发。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抓住了农民深切期盼获得土地的愿望,通过发动土地革命,獲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和不断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中国共产党通过循序渐进的土地政策,实现了土地私有制向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这是伟大的历史成就。但是中间由于生产关系的超前调整超过了农村生产力发展实际,从而导致了人民公社运动,这是我们需要吸取的教训。

(二)尊重农民意愿,注重发挥农民群众的历史创造精神

人民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具有最高超的智慧,只有尊重人民意愿,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以来的历史证明,农村发展必须尊重人民意愿。如从井冈山《土地法》中的“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到1933年《关于实行土地登记》公告,肯定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的政策演变,正是尊重农民意愿的体现,从而促进了中国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壮大。如“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探索和出现,正是农民群众智慧的结晶,成为新时代农村社会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三)充分认识制定土地政策的重要性,循序渐进助推农村改革

毛泽东同志曾指出:“政策是革命政党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与归宿。” 制定符合实际的土地政策,是我们党取得一个又一个硕果的基础之一。这也启示我们: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军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大历史关头,仍然要充分认识到制定符合发展实际的农村土地政策的重要性,通过循序渐进的土地政策调整,撬动未来的农村变革,这是我们需要继承和发展的重要历史经验。

参考文献:

[1]谢觉哉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118.

[2]张德义,郝毅生.中国历代土地契证[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441-442.

[3]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06):84-85.

(作者系中共许昌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党史、党建)2c0ce2bd-3798-4af2-bd88-342416f1ca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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