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实质化与出庭实质化
文/刘哲
书名 | 《正义感》编著 | 刘哲出版 | 清华大学出版社
对于阅卷,有阅与不阅的区别,有直接阅卷和间接阅卷的区别。间接阅卷就是看审查报告。即使都看了原始 卷宗,也有态度和程度上的分别,决定这些区别的除了责任心外,主要的因素就是庭审的压力,也就是庭审实质化的压力,以及随之而来对出庭实质化的要求。来自检察机关的公诉人需要出庭张口说,需要面对辩护人、被告人的辩解,甚至要承受他们对证据和程序问题的挑剔和指责,以及法庭缜密的调查、核实。这些都需要当场的回应,可谓一种巨大的压力。面对这些压力,如果案卷不看透,那在法庭上就一定是一场煎熬,不要说指控的结果不会理想,过程也可能极不理想。这种尴尬还会通过庭审直播放大无数倍。想象一下,如果辩护人提出一个证据细节,而你根本没看到,你都不知道该怎么答辩,这将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
事实上,正是庭审带来的压力,即使不是马上开庭,而只是一种可预见的压力,也会让你认真一点。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力的传导,庭审实质化要求出庭的实质化,出庭的实质化必然要求阅卷的实质化,这是真实的压力传递链条。只有完成实质的出庭任务,才会感受那份压力,是这份压力让你认真阅卷。带着这份压力阅卷,与没有这份压力的阅卷是有本质区别的。这解释了王勇在《阅卷之要在于“找”》中提到的“挂名办案”者没有实质阅卷的原因。因为他们不需要出庭,不需要亲口说,不需要承受那种庭审压力。即使个别出庭的,也只是宣读现有的出庭材料,只是照本宣科,比如宣读起诉书、公诉意见书。倘若法庭上出现需要回应的状况,他们就不再作声了。因为卷没有看那么细,也回应不了。这是为什么出庭的时候都出状况了,他们也不作声,因为他们确实不知该如何回应,因为他们没有实质化地阅卷。
司法亲历性的真正要求其实不仅是形式上完成“阅卷”这个动作,而是要带着压力实质地完成。阅卷怎么阅是个技术活,阅卷能不能真阅,能不能实质地阅,那就是个良心活儿了。在这种情况下,出庭就是最好的监督员,它是在用庭审的压力来检验阅卷的成效,倒逼阅卷态度的提升,实现阅卷与出庭的知行合一、厚积薄发和心口如一。
阅卷是知行合一的过程阅卷的目的是需要在法庭上有话可说,因为再强的出庭技巧都要以证据为基础。因此,我们阅卷不仅仅是熟悉和掌握证据,还要对证据链条的疏漏提出意见,甚至是亲手完善证据体系。所以阅卷不仅是被动地看,更是主动地完善,因此是一个知行合一的过程。
阅卷不仅是看到问题、指出问题,也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而庭审的压力,迫使笔者把卷看透,把证据补齐。这个补齐过程其实应该越早越好,而不是拖到二审的时候再进行处理。捕诉一体的目的,就是让我们带着出庭的压力,在最佳的取证时机及早完善证据,这样也能够避免诉讼程序的延宕。
阅卷是厚积薄发的过程真实有着无穷的细节,只要我们尽量接近这些细节,就可以最大程度还原案件的真相,从而在法庭上最大程度地增强说服力。
随着司法的发展,我们的取证标准和审查标准正不断提高,颗粒度也越来越细。比如,笔者办的一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二审案件,有一个关键的监控录像,虽然上诉人否认出现在录像中,但有同案犯指证上诉人在视频中第几分第几秒出现在右上方第几排哪一个位置。这个感觉就已经很精确了,好像确凿无疑了,但是毕竟上诉人否认。我们让他自我辨认,他也说没有出现过。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就想锁定辨认笔录里所指证的那个人,然后再有针对性地观察其动作和衣着,以便寻找其他可以佐证的证据。但是我们锁定不了,因为每一秒钟画面有24帧图像,这一秒钟画面中的人物都进行好几次排列组合了,根本无法确定同案犯指证的到底是哪一个。
所以,监控视频里的这一秒还是挺长的,我们原来以为很精确的证据颗粒度,还是不够细。
除了辨认颗粒度的问题,还有摄像头的位置也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中没有标注摄像头的位置,甚至都没有标注这个摄像头所在门店的位置,所以画面的精确位置也无法确定。由于时间久远,现场已经发生变化,即使再去现场也无法确认。但通过与当年的预审员进行交流,我把希望寄托在案卷中的一张照片上,这是一张案发现场的纵贯照片,画面凌乱,两侧充满了电线、路灯和标牌,我尽量把眼睛贴到这张照片上,甚至用放大镜来看,但还是看不清有没有摄像头。要知道,如果真的有,应该会在这张照片上出现。为此,在侦查人员的配合下,我终于找到了这张照片的电子底片。将这张电子底片在电脑上放大许多倍后,我终于在胡同中部的厕所墙面上找到了那个摄像头。这个摄像头斜对面,正是安装摄像头的那家手机店,而现场的画面就在厕所与手机店之间的区域。从而以摄像头为原点,整个现场图才得以重构,并在其他证据辅助下,最终确定了三名被害人的分布位置。由此,笔者将之与重新出具的辨认笔录一起共同确定了上诉人的伤害行为。
如果没有证据作为支撑,出庭的意见将是苍白无力的。只有阅卷的实质化,才能带来法庭上的底气十足;只有阅卷的厚积,才能孕育出庭时的薄发。
阅卷是心口如一的过程有些证据不是我们不想看清楚,是真的看不清楚。
我办过一个二审案件,是因为酒后挪车产生纠纷后伤害致死的案件。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加上时间很短,又是酒后,难免会有记忆模糊和偏差的问题。所以仅靠言辞证据就有很大的风险,而且上诉人的情绪还比较激动,他认为他才是真正的被害人。这个时候想要查清案情,并不清楚的监控录像就显得非常关键。这个录像我看了至少50遍,通过反复观看、比对,识别出上诉人后,我注意他的动作及和其他人的交集,这样整个案件就基本上还原了。
二审开庭的时候,上诉人家属来了好多人旁听。由于上诉人坚称自己冤枉,自己才是被害人,所以旁听人员纷纷向我投来愤怒和期待的眼神——看检察官如何交代。于是我就在发表意见的时候,用画面感的语言将整个案件的过程进行了还原,从家属的眼神中,我感觉他们听进去了。等我最后说完,我能感觉到他们眼中的怒火熄灭了,他们接受了案件事实,他们知道案件事出有因,自己的亲人并没有被冤枉,并且对伤害行为的性质也有了清楚的认识。
他们清楚的认知是建立在笔者坚实的认知基础之上的。这些是通过简单地播放模糊画面和宣读出庭意见所无法实现的。这是一个心口如一的过程,也是一个将心比心的过程。
阅卷实质化与出庭实质化
本文2022-11-05 15:35:17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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