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自燃谁之责
文/尹伊
充电器混用起火引纷争2020年9月11日3时04分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0平方米,烧毁烧损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一批,造成1人坠楼死亡……
2020年10月14日,海珠区消防救援大队经现场勘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起火部位位于案涉房屋客厅北侧墙角区域,起火原因系由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案涉火灾事故的现场勘验笔录写道:“经专项勘验,锂电池组残骸包装完全烧失,部分电池爆裂,表面呈焦黑色,经水洗净外表面可见电芯连接金属片有溶蚀痕迹。”
原来,居住在案涉房屋中的是何权一家,火灾系其在家中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引发。2020年9月10日19时,何权把电动自行车停在案涉房屋所在的20层楼梯口,并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卸下,拿到家中接通电源给电池充电。相关证据显示,19时36分时,何权在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半小时后,曾发现案涉充电器的风扇已经不工作且发热、有味道,却并未停止充电。9月11日凌晨3时,何权被其妻周婷婷拍醒,得知家中着火,从睡梦中惊醒的何权急忙打开房门,见正在充电的电池发生爆炸并起火,遂立即退回卧室打电话报警。为了逃生,何权夫妇从拆下防盗网的窗户爬出去,何权及其子何义玺成功逃生,但其妻周婷婷在逃生过程中不慎坠楼身亡。
相关证据显示,案涉电动自行车车架的生产企业为佛山市台富车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富公司”),电池生产企业为天能帅福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充电器生产企业为天长市盛京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京公司”)。
何权的案涉电动自行车型号为五羊007,向其销售该车的是广州市海珠区顺然自行车配件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营部投资人黄宇证实称,这辆电动自行车进货的时候只有车架,没有原装电池,其按何权要求安装了天能锂电池,未配备原装充电器,而是配置了杂牌的充电器。
火灾发生后,因赔偿问题交涉未果,何权、何义玺及死者周婷婷的父母雷江、邵文娣一纸诉状将案涉组装电动自行车的车架、电池及充电器三个生产商——台富公司、天能公司、盛京公司,销售商经营部及其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广州天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力物业”)告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17.84万余元。
切勿购买和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产品
当事人法庭对峙原告要求三个生产商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火灾起因是由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己方给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而引发的,故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销售商经营部承担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销售商经营部承担责任的理由是,案涉电动车车架、电池及充电器均系从经营部购买并安装,其对不同型号车架、电池及充电器混装使得案涉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因其存在过错故需担责。原告要求天力物业承担责任的理由是该小区消防栓出现故障,导致延误救火。原告认为,在事发时因消防栓没水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机,故天力物业作为其小区物业公司应对周婷婷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商经营部在法庭上辩解称,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格证,且能提供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及供应商,已尽到销售者的勤勉告知义务。经营部指出,其按照何权的要求选配的电池符合原车设置的额定电压,而选配的充电器也与电池的功率匹配,不属于非法拼装,其不存在过错,相关责任应由何权及天能公司、盛京公司、台富公司承担。
台富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五羊电动自行车使用说明书》,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指出火灾系由何权不当操作导致,其无需承担责任。
天能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其生产的电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以及锂离子电池组使用说明书等,拟证明案涉电池符合国家标准,且已尽到相关安全提示义务,无需担责。
盛京公司认为,案涉电瓶车发生缺陷,完全是由于销售商经营部的过错导致的,应当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天力物业辩称已经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无需对火灾发生承担责任。
法院厘清责任关于本案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经营部作为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由于案涉电动自行车并非整车原装配套购买,而是对不同型号的车架、电池及充电器进行了混装组合,加之天能公司在其提供的“天能锂电”使用说明书中多次提醒不得使用杂牌充电器对电池充电,故经营部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从何权使用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的过程来看,何权既未能按照电池组说明书的警示使用指定的充电器为电池充电,在发现充电器存在重大危险源时亦未能及时断开电源,放任了事故的发生,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从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来看,本案中,案涉火灾事故认定起火原因是锂电池热失控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故案涉火灾与案涉电动车车架生产商台富公司无涉,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另据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电池作出的检验报告显示,案涉充电器相关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故盛京公司生产的充电器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存在缺陷,是造成何权在为电池组充电时发生火灾的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后,关于天力物业是否应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本案原告主张在事发时因消防栓没水导致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机,故天力物业应对周婷婷的死亡承担责任。但从何权在公安部门所做的笔录可知,电池引燃周边物品发生火灾后,火势发展十分迅速,而周婷婷是在发现火灾后从20楼的窗台逃生失足坠落致死,从火灾的发生到其坠楼的时间间隔很短,可见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周婷婷的死亡与天力物业有关,故其无需对火灾担责。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销售商经营部应当承担60%的责任,盛京公司对经营部所承担的责任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何权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判决:经营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700207.8元;盛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经营部、盛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就是有无过错,有错担责,无错不担责。不仅如此,法院在认定责任比例时,还要综合考虑各责任主体过错程度、对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注意义务大小等因素,从而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混装电动自行车充电自燃谁之责
本文2022-11-05 15:34:24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928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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