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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栏目:毕业论文发布:2022-11-01浏览:2707下载284次收藏

●李文静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面向全球开展经济活动,中资企业在受到当地管辖时往往会因为并未关注到当地法律或国际公约、国际惯例而收到罚单,中兴通讯和湖南建工为此支付了天价罚款,为了避免这种风险,我国学者倡导引入刑事合规。

就国家层面而言,实体法上的定罪、量刑以及程序法上的暂缓起诉都是刑事合规的类型。早在20世纪80年代,有学者指出传统的刑事惩罚对公司的威慑能力有限,并不能遏制公司犯罪。所以引入刑事合规,法律赋予公司制定内部合规计划的权力,以有效预防、制止公司犯罪,降低国家治理与司法规制的成本。企业通过制定合规计划,从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责任追究等多方面出发,从企业自身发展规划入手,避免因企业自身或其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风险,而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相关的企业经营风险,制定并实施企业内部制定的企业刑事合规计划。企业合规作为企业的重要治理方式,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有利于增强企业及内部员工的规则意识,防范企业违规风险,促进企业治理,进而促进了社会治理,对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先积极预防,由国家单方治理转变为国家与企业共同治理。同时刑事合规制度的存在也会保障企业的高质量发展,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整个经济环境的高质量发展。

目前在国际社会上,主要存在两种刑事合规模式,一是由美国确立的“替代责任模式”,即企业员工为了企业利益,在个人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企业都应承担相应的替代刑事责任。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同一责任”,在认定企业犯罪时,要考虑企业的主观过错,在此时,就要考察企业是否制定了合法有效的合规计划。我国应该按照本国国情和企业发展情况完善相关的刑事合规制度。

二、国家层面的刑事合规激励(一)实体法层面

刑事合规在实体法层面体现为量刑激励制度和在刑法上的入罪与出罪。在量刑层面,公司的合规计划的制定与否影响着公司的量刑的轻重。公司是否制定和实施了合法有效的合规计划,是量刑调节的重要考虑因素。如果企业实施了合法有效的合规计划,那么当企业犯罪时,企业合规可以起到减轻刑罚的作用。公司对自身负有监管义务,应该预见到公司及员工可能会触犯到的法律,对其进行有预见性的规定,并对公司员工定期开展培训,以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若犯罪行为仍旧出现,那么公司可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来进行减轻以及免除刑罚。公司对违法行为是否参与和纵容,是否及时披露违法行为也是潜在的量刑减轻的因素。

在入罪与出罪层面,有些国家采取了构成要件式的入罪模式,为企业赋设了强制的合规义务,若公司没有对内部行为进行监管,则构成犯罪。这种严苛的入罪模式少有国家采纳。与入罪模式相反,作为抗辩理由的出罪模式是仅在公司涉嫌犯罪时,才考虑其是否搭建了有效的合规计划。在公司涉嫌犯罪时,企业没有合法有效的合规计划就不会导致企业直接构罪,但是若企业证明了自身的有效合规计划,可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出罪。在此种情况下,公司员工所为行为,企业并不为其负责。

公司可通过制定内部计划减轻甚至免除罪责,这种制度设计会激励企业建立合规计划。一个合规计划的建立需要成本,设计计划、实施计划、员工培训和自身监管与披露的花费都在成本范围内,若制定合规计划的收益小于成本,那么企业自然不会积极的响应刑事合规政策,就算搭建了合规体系,也往往只是有形式意义,并没有起到实质上的监管作用,那么我国刑事合规的制度永远搭建不起来。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激励企业制定合规计划的动力来源于三个方面:其一是为了企业今后能够更好的发展,防范企业内部风险,自愿建立合规制度;其二某些国家将制定合规计划规定为企业的强制性义务;其三有效的合规制度可以在案发后起着减轻刑事责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作用。

(二)程序法层面

刑事合规在程序法层面体现为刑事合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企业,发现此企业有搭建合规体系的可能,可以责令其针对违法事实,提出专项合规计划,督促涉案企业建设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然后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合规不起诉在制度上可以分为“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后一种制度的设计是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裁量权,若企业达成某种条件,则可以不被起诉。国家与检察官签订协议,若在一定期限内,企业达成协议上的某种条件或者没有实施协议上所禁止实施的行为,企业就会被排除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也是为企业设定了某种义务,包括企业自身的整改,对先前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罚款等类义务,这种方式是尽可能地避免发生企业行为所造成损失无法补偿或继续扩大。从理论上来看,也是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更有助于建立合规监管体系,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

三、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搭建(一)刑事合规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将合规计划作为量刑情节,同样也未规定将刑事合规作为入罪与出罪的考量标准,但是现有的法律框架可以适当将合规计划的存在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刑法》第61条涉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作为刑事合规的基石,若企业能够通过合规计划及时有效地减少损失,那么社会危害程度自然降低,量刑自然减轻。企业内部制定刑事合规计划,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做了切割,合规计划的存在表明,企业单独的经营行为不具备单位意志,从而可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被视为我国刑事合规第一案的“雀巢公司员工侵犯个人信息案”就是很好的例证。随着合规理念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公司建构合规计划,来降低企业的刑事风险,并通过及时披露企业员工的不法行为,来进行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分割。

目前我国已经进行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试点,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6个地区的基层检察院为试点单位,逐步推行对涉嫌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这说明我国已经开始尝试搭建刑事合规制度,设置了第三方负有监管义务的制度,从律师事务所中选任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调查,协助企业制定和执行合规计划,并对企业情况进行监控,以此为根据作为检察院处理决定的参考。各地区根据各自情况明确了企业的适用范围,对在适用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又有地区设置了期限不等的考察期限,在考察期内,对企业合规计划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协助企业完成合规计划的制定。

(二)刑事合规制度的完善

刑事合规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是否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引入刑事合规,刑事合规如何在我国进行应用都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在我国目前现有的试点工作上,完善相关合规不起诉规定,是我国在刑事合规方面的进步。

1.明确合规不起诉的对象适用范围。在推行刑事合规时,应该重点针对大型企业,其一是大型企业具有完整的企业架构,具备制定合规计划的资源,在大型企业中才能完全发挥出刑事合规的作用。而中小微企业中,职权相对集中,组织化、流程化较低,合规计划的运行受到限制。其二,大型企业中人员众多,企业面临的刑事风险更大,合规计划能够更有效地预防犯罪,能够通过制度设计有效规制员工行为,从而实现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的分离。而在中小微企业中,人员少,管理方式简单,企业意志和个人意志有很大重合,缺少建立合规制度的前提条件,就算制定合规计划,也往往是流于形式,发挥不出实质作用。在中小型企业建立企业合规时,可以简化合规计划,可以去掉一些非必要环节,以此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实现合规计划的价值。此外还应该明确能够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对企业所涉嫌的犯罪不能全部适用合规不起诉,应该区分情况,以确保司法公正。对那些因犯罪而设立的企业不应该适用合规不起诉,因为这些企业的设立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若其能通过制定合规计划来达到不起诉的结果,就完全实现了规避法律实施犯罪的目的,不能达到以合规计划预防犯罪的目的。所以在面对此种企业时,合规计划的有无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另外对实施严重危害安全法犯罪的企业也不能适用合规不起诉。对那些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为的企业,其社会危害性巨大,应该受到应有的惩罚,以防放纵此类犯罪主体的出现,应该禁止此类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

2.对合规不起诉设定一定的考察期。在检察机关决定对企业合规不起诉时,应该设定考察期。在考察期内,涉案企业应该制定或整改合规计划,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合规计划,在考察期结束后,只有达到了标准的企业才能达到不起诉的效果。考察期的设定应该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和所涉案件情况来合理制定。若公司整改所需时间长,造成损失大,就给予其较长的考察期,给其达到标准的可能性,在充足的时间内达到较好的整改效果。对涉案企业的考察期进行区别规定,是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情况的企业的灵活考虑和科学设计,有利于刑事合规的落实。

3.解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程序衔接。在我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进行侦查的通常都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几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对企业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性措施,对涉案嫌疑人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时,公司往往由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而影响运营,此时再由检察机关对其决定不起诉已经无法减少企业因此所受的损失。所以在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时候,应该尽早地发现适合适用合规不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借助于认罪认罚制度,大幅度缩短刑事侦查的周期,尽早与企业达成合规监管协议。实践中还存在先由行政部门对涉案企业开展行政调查,甚至作出行政处罚,对其中触犯刑法的企业再移送侦查部门进行侦查。在此种状况下,仍旧存在一个行政部门与刑事程序间的衔接问题。若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采取了诸如吊销营业执照、取消上市资格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时,案件再移送至刑事程序时,检察机关也就没有了与企业签订合规协议的基本条件。所以检察机关应该与行政部门对此发布联合合规计划,解决在实践中施行刑事合规的程序衔接问题。

结论

在经济全球化的态势下,为了更好地规制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合理引入刑事合规。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制定合规计划进行自我监管。刑事合规在我国尚处在萌芽阶段,相关制度的设计都还不齐备,需要在实体和程序层面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构建科学的刑事合规制度,切实有效地帮助企业防范刑事风险,减轻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我国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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