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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业人员离职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5-09-14浏览:2163下载213次收藏

一、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离职:

1、  有违犯本公司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2、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尚未确定者。

二、前条第1、2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导致停职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的薪资。

三、在停职期间,薪资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在事前预告,其预告期间规定如下:

1、  在公司服务一年以下三个月以上者,于10日前预先通告。

2、  在公司服务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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