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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的思考

栏目:心得体会发布:2022-08-14浏览:2329下载202次收藏

探索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公众对于拥有更好的城市品质和更高的人居质量有了新的期待和要求。新时代带来新挑战。在当下城管执法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城管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的环境日益复杂,违法相对人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问题在各地时有发生,探索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成为解决城管执法难问题的重要突破口。
   一、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文件的要求,经过体制改革,城管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土地和矿产资源、建筑业、房地产业、人防(民防)、水行政、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这些执法事项不仅在基层发生频率较高、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关系密切,还有可能面临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大量的历史遗留问题,执法工作必然触及违法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容易引发抵触情绪,成为激发矛盾的导火索;加上城管执法领域上位法缺失、法律体系不健全,城管执法部门缺少强制性措施、执法手段单一、威慑力不足,有时甚至连获取违法行为人的身份信息都存在困难,在碰到妨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违法相对人时,执法工作的开展更加捉襟见肘、举步维艰。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同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提出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对综合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省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
  此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阻碍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这些充分体现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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