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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栏目:工作总结发布:2022-06-08浏览:3029下载275次收藏

xxxx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省、市和区委工作规则,结合xxx区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始终坚持区委的正确领导,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因公出区、出市、出省或出国(境)期间,受区长委托,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工作。

第六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副区长负责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副区长对分管工作领导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意识形态、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简称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协调区长、副区长的重要活动,领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区审计局依照法律和规定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一条 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和环境保护,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文化旅游产业同步发展。

  第十二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培育和发展各类社会组织,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五条 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绿色发展。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可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区人民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全区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凡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情况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本机关经清理后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三条 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增强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坚持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深化经常性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增强政府组成人员依法行政意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决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六条 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重要的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区政府党组会议讨论后决定。对于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商处理后,向区长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全区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专业机构作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可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应向本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行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区政府新闻发言人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经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区人民政府对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政策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并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深度推进政府数据“聚通用”,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应严格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虚心听取区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批评、意见、建议和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要依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司法、监察、审计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八条 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制度。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及各组成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组成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接待群众来访和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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