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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22-04-13浏览:2845下载186次收藏

乡镇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以及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贵州省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2022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省、全市、全县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的原则,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政策要求

(一)严格执行低保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2021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关于城乡低保的规定,我镇要严格按照省级统一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执行,农村低保标准为4548元/人/年,城市低保标准为635元/人/月。

(二)严格执行低保政策

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全面提高低保政策精准性,严格把握收入核查尺度,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合理确定保障待遇,做到对象精准、待遇公正。

(三)严格执行低保分类施保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分类施保政策的规定,全县低保分类施保遵循“不累加”和“就高”原则,统一按以下四档执行:

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114元,城市低保190元);

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76元,城市低保127元);

第三档,城乡低保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57元,城市低保95元);

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四)认真落实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坚持“实事求是”“应算则算”,对低保家庭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要求,以及《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中“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十四五”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政策

认真落实《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要求,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指乡村振兴部门依规识别的易返贫致贫家庭)。

(六)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好低保渐退期和低保死亡人员延缓停发低保金等政策。

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依据下列就业情形确定救助渐退期:

(1)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

(2)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

(3)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给予12个月救助渐退期。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延缓3个月停发死亡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各村(社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以及镇党委、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定期核查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的基本生活状况,及时做好家庭人员构成和收支状况调查,对符合新增条件的困难群众家庭基本情况上报镇党委、政府纳入低保等兜底保障范围,动态消除困难群众返贫致贫风险。

(二)认真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张榜公示和镇级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低保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一是优化低保审核确认程序。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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