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补助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预算与分配
第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四条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并结合相关政策因素及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衔接资金时,应统筹兼顾脱贫村和非贫困村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革命老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
第五条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民宗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中央、省、市财政衔接资金下达我县20日内,提出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县财政局。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在县人代会批准20日内向县乡村振兴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等,结合县乡村振兴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衔接资金下达县直有关单位。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按照中央、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将衔接资金与其他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性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相关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省级、市级资金可分别对跨省、跨市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县级资金也可安排用于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就业帮扶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
财政衔接助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2022-03-20 21:03:4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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