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对象生命性与经营主体的思考
对农业对象生命性与经营主体的思考
“农业是人类通过社会生产劳动,利用自然环境提供的条件,促进和控制生物体(包括植物、动物和微生物)的生命活动过程,来取得人类社会所需要产品的生产部门。”这是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农业定义。这个定义告诉我们,农业生产受两个自然规律的制约,一是自然环境变化和分布规律,二是生物的生命规律。这两个规律指向农业生产对象的生命性特点,这是与工业生产对象相比最为本质的区别,决定了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工业的特殊性。
农业劳动对象无论是植物、动物还是微生物,以及农业赖以存在的土壤,都是生命有机体。农业就是人类利用生物有机体的生命活动,将外界环境中的物质和能量,转化为各种动植物和微生物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活动。植物的生长、繁殖过程,要从环境中获得二氧化碳、水和矿物质,通过光合作用将它们转化为有机物质供自身生长、繁殖;家禽家畜的饲养则是以植物(或动物)产品为食物,通过消化合成作用转化出自身所需的物质,以维持自身生长、繁殖。将植物性产品转化成动物性产品,由动物产生的排泄物和废弃物又返回到土壤中去,经过微生物分解成植物的营养来源,这样就形成了以土壤为载体的植物、动物(包括人类)、微生物之间的生命循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农业发展都会陷入不可持续的危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对动植物生长发育规律的认识日益深入,改变动植物生长发育过程及其环境条件的手段日益加强,农业生产提供的动植物产品也日益丰富。但是无论如何,农业对象的生命性是不可改变的,起码目前还不可能像工业生产水泥那样,开动机器就可以生产出面粉和肉蛋奶。
既然农业对象是生命体,对待生命就需要遵从最起码的两个条件:一是精心呵护。比如作物在生长过程中,要经历发芽、生长、开花、结果、成熟、采收等环节。这就有了相应的一系列农事活动,如适宜时期的播种、适时浇水、及时排涝、合理施肥、防止病虫害、适时采收、科学贮存等。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
对农业对象生命性与经营主体的思考
本文2022-02-16 15:42:40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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