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根据林业局党委纪委要求,结合防火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防火办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段股级干部。
第三条 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四条 规范职务消费的原则。
(一) 强化企业管理,堵塞管理漏洞,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则;
(二) 与社会公共消费水平相适应,与业务工作开展相适应,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发展相一致的原则;
(三) 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及利益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四) 紧密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预算控制,分类指导的原则;
(五) 依法依规,从严从检,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职务消费纳入年度算管理,要严格控控制。
第二章 消费标准
第六条 电话费按照林业局现职正科级每月200元,现职副科级每人150元。
第七条 招待费按照林业局接待有关人员规定执行。
第八条 差旅费按照林业局现职副科级以上干部住宿标准为:区外(含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市)每人每天150元,区内;(内蒙古自治区以内,呼伦贝尔以外)每人每天50元。
第九条 伙食补助标准(不分途中和住勤)实行定额包干,区外每人每天50元,区内每人每天25元。
第十条 公杂费(主要用于市内交通支出)标准为;区外每人每天30元,区内没热门每天15元,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不补。
第十一条 职务消费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作为个人述职述廉的一项内容,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为节约费用而影响正常的公务活动,凡应参加的公务活动都必须准时参加,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对延误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处理等重要工作的,将依据情节从重处理。
林业局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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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2-02-06 16:32:55发表“工作总结”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329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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