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重庆周立太(开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2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阅读了有关案件材料。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现依法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在发表答辩意见之前,我们对死者的意外离世表示沉痛的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深切的慰问。
以下的答辩意见为代理人依法履行职务的言论,如有不妥的地方,请原告被告1及代理人谅解。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争议时一旦对簿公堂,人民法院自有公断。
一、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识
关于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一书有较为详细的阐述。该书作者认为:“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性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有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
我们认为,雇佣法律关系与承揽法律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有时并非泾渭分明。一旦提供劳务者(承揽人)受到人身伤害,接受劳务者(定作人)均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接受劳务者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定作人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承担责任。
通常认为,修理自行车、摩托车是承揽法律关系。我们当然也有理由认为修理水管是承揽法律关系。本案中,被告1请死者来维修家中水管,被告1一次性支付报酬,死者自行携带工具进行作业,被告1和死者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死者所交付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劳务,故被告1和死者之间系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被告1为定作人,死者是承揽人。
二、 案发后被告2已尽人道主义义务
事故发生以后,法院曾经就
2021年版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
本文2021-09-30 16:36:16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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