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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镇人大及其代表工作培训讲稿

栏目:党会党课发布:2021-06-07浏览:2512下载181次收藏
  关于乡镇人大及其代表工作培训讲稿 一、乡镇人大发展史

  新中国建立后,全国上下对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性质、职能、定位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认识和实践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空白期(1954-1982)。1954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除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外,地方各级人大不设常委会,乡镇也不例外。1979年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时,作出了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常设机关的规定,从而使地方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工作步入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乡镇人大在开展经常性的工作方面仍是空白。

  第二阶段:呼之欲出(1982-1986)。1982年颁布的宪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大的召集等工作。但在实践中,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大代表选举和代表活动,召集乡镇人大会议,不利于乡镇人大对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而且在闭会期间,乡镇人大没有机构和人员来处理有关事务,也不适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全国各地对此反应强烈,要求在乡镇人大设立主席团、主席的呼声越来越高。

  第三阶段:法律首次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设置(1986-1995)。1986年9月,湖南省沅江市新湾镇作为试点单位,在全国第一个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及其常务主席,这一举措,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认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设置和职责,规定:“乡、民主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自此,乡镇人大主席团正式走上历史舞台。同时此次修正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1986年之后,各地根据该规定进行摸索创新,1987年乡镇人大换届时,全国除西藏和天津的极少数乡镇没有设立常务主席外,25712个乡和19216个镇都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和常务主席。

  第四阶段:乡镇人大常务主席得到法律认可(1995-2004)。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对各地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做好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工作的创举从法律上给予了充分肯定和完善,并用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此次修正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这次法律修正在乡镇人大的发展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不仅使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的活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给各地乡镇人大建设的实践留下了广阔的探索空间。之后,一些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权、任务和工作方式。许多县市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应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制度,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五阶段: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常态化(2004-至今)。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乡、镇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组织法做了相应的修正,结束了乡镇人大任期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任期不一致的历史。2015年,中共中央18号文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将乡镇人大体制机制改革提上了日程,从加强党的领导、代表选举、会议组织、基层人大自身建设等8个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同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组织法进行第五次修正,第一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职责,规定主席团可以“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这次修正为乡镇人大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

二、乡镇人大的职责和任务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农牧村经济发展、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建设的重要保证。要做好新时代乡镇人大工作,必须切实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一)做好统筹引领,发挥人大主席团作用

  新《组织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把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责从“会议期间”延伸到了“闭会期间”,从法律上推进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常态化、规范化,是乡镇人大主席团“实起来”的关键一步。

  1.依法依规做好工作。搞好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工作人员要振奋精神,要去除“二线工作”和“无所作为”的陈旧观念,积极适应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形势,增强履职为民的使命感。

  2.不断促进作用发挥。要按照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坚持主席团例会制度、主席团成员联系代表制度、来信来访办理制度、建议意见办理制度,切实做好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主动谋划政府报告工作、相关负责人报告履职情况、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评议等活动,不断提升人大主席团作用的发挥。

  3.积极谋划工作重点。人大主席团要围绕党委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决策部署,结合针本行政区域实际,把本乡镇倾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点问题作为审议和监督的重点,目前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增多,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通过乡镇人大协调各种利益和矛盾,把事关全乡镇的重大决定变为全乡镇群众的共同奋斗目标,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适时组织各种汇报会、工作评议、代表视察等活动,强化对镇政府及土管所、工商所、供电所等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更好的助力镇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

  (二)精心组织部署,依法高效开好人代会

  法律赋予乡镇人大的十三项职权,主要通过召开乡镇人代会进行落实,乡镇人代会会议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乡镇人大法定职权的有效履行和落实。

  1.认真做好会前准备。一是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做好会议的组织准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本行政区域内最具权威性的会议,从形式到方法、从程序到内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主席团要在征求乡镇党委和人大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安排,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并发布通知。二是做好会议准备工作。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准备好提交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将主席团工作报告等材料一并提前发给代表,使代表对报告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前介入,进行调查、论证、做到会中审议时心中有数。三是要组织代表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视察、调查和走访选民。使代表全面了解乡镇工作情况,听取选民对乡镇政府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以及国家政策,诉讼执行情况的意见和诉求,为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作准备,增强议政能力,提高会议质量。

  2.会中做到依法办事。一是坚持依法办事。全国人大关于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乡镇人代会每年一般举行2次,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要求乡镇人代会会期不少于1天,如果有选举任务,会期应延长,这样才能保证人大代表有较充足的时间依法履行职责。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必须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议程、日程、必须经过主体代表讨论通过,乡镇人代会一般应安排四项议程,即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建设计划、听取和审议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会议各项议程的实施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二是要让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是开好人代会最基本的原则,乡镇人代会应把发扬民主放到重要的位置。要认真组织分组审议,力求每位代表都能畅所欲言。要尊重和提倡人大代表运用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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