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版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青伏,男,汉族,1952年5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520528163x,住所地重庆市开县厚坝镇大安村13组159号,代理律师联系电话1370944910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海萍,女,汉族,1988年7月28日生,身份证号码450502198807280622,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公园路39号京都花园5号楼a单元1001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20)桂0502民初221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1)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陈仕桂死亡赔偿金697780元;(2)被诉人支付上诉人陈仕桂的丧葬费40884元;(3)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4)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交通费、住宿费8000元。
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请求二审法院确认
1、陈仕桂于2000年11月15日在被上诉人的亡夫张愈富(已故)及其哥哥张裕才(已故)共同开设的发廊打工时死亡。2001年4月21日,北海市殡仪馆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死者陈仕桂尸体火化。
2、陈仕桂死亡之后,上诉人满怀伤痛,一直上访。但不幸的是,所有的上访信件都石沉大海。
3、张裕才已于2006年9月13日死亡,张愈富与被上诉人于2009年7月14日登记结婚,张愈富于2018年7月2日死
2021年版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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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1-03-09 01:56:57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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