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的通知
各乡镇、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驻县区(市)属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县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餐饮质量安全水平,确保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的通知》(宁市监发〔2019〕21号)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严格落实《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与营养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校(园)长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和分管校(园)长的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原料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等制度,规范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的原料釆购、贮存、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行为,实现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良好以上等级评定达到90%,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明厨亮灶”覆盖率达 100%,借助电子化、信息化手段,广泛推行网上“明厨亮灶”,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营造安全稳定的教育发展环境。
二、行动范围
全县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学生集中配餐单位、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
三、行动时间
2019年3月1日—2020年1月10日
四、行动内容
按照“四个最严” 要求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源头严控、过程严管、隐患严查。
(一)明确主体责任,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否明确校长(园)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学校是否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要根据《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隐患自查统计表》(见附件2)要求,督促学校认真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监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切实排查风险隐患、堵塞食品安全漏洞。
(二)严把食品原料进货,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学校食堂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情况,重点加强对米面油、肉类和禽类采购管理情况的检查,保证购进原辅料的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做到来源可靠,源头可溯。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过期变质、未经检疫肉类等原料。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实行食品原料公开招标和定点采购。加强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及小摊点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三)严格落实操作规范,严格管理操作行为。组织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全员培训,严格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十项规定》,着力规范从业人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行为。
1.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检查学校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落实岗位责任制,是否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严禁未经体检、培训擅
关于开展排查校园食品安全隐患守护校园食品安全行动的通知
本文2020-11-13 11:21:46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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