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精神,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到职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对象
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工作人员(含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
二、带薪年休假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工作年限从到办公室算起)。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满规定工作年限人员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一年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可在当年11月底前按规定的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
(三)跨年度的年休假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抢险救灾、野外勘查、野外测绘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除上述情况之外的,一律不安排跨年度的年休假。
(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新调入人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年休假情况证明。如在调入前的当年未在原单位休年休假的,应在予以安排年休假。
(五)驻外等人员的年休假计算
驻外、驻村和挂职下派人员按工资管理关系,由工资关系所在单位列入年休假计划统筹安排休年休假;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由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安排休年休假。
(六)应休未休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
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文2020-10-30 07:12:46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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