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运用多元化解机制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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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4月19日,**法院立案窗口收到原告潘敏等8人起诉被告南京五汇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诉讼要求:1、判决被告按照合同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经营收益及逾期违约金;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横梁街道商业广场”委托经营合同,委托经营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委托经营收益条款中约定每年收益由被告于上一年的12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2019年1月1日之前的收益都是正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收益应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可被告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本案的法律症结和对民企的重大影响
本案被告五汇发公司未按委托经营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经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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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20-07-14 17:10:21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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