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切实防范和坚决遏制校车领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020年12月底,围绕校车安全管理“人、车、路、企、政”等方面存在的顽瘴痼疾,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通过一年的努力,使全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硬件设施得到改善,营运资质全面合格达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显著增强,校车运行更加规范有序,实现降事故、保安全、促民生的总体目标。
1.校车安全工作党政领导、部门监管、学校幼儿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容易诱发群死群伤事故的顽瘴痼疾得到根本整治,危害校车交通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打击,工作失职渎职责任得到严肃追究。
2. 校车安全管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得到强化。
校车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处理到位率达到95%以上,校车合规率达到100%;校车动态监控平台全面实现4g网络化,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入网率、上线率、数据合规率均达到100%。
3.较大以上校车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校车交通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 县教育局局长
副 组 长: 县教育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成员: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校车办,负责日常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并将集中整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三、集中整治的主要顽瘴痼疾
1.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未依照《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校车发车前对有关情况进行查验,或在查验时在存在违反规定情形的情况下仍旧放行。
2.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服务提供者未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章等的有关规定,《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87 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人员的内部考核机制。
3.对校车驾驶人驾驶行为的联网联控监管不到位。
重点是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未与公安交警部门实现联网联控,对于在县级校车安全监管平台中发现的校车驾驶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和处罚。
4.对校车运行的路面监督检查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偏离审批线路行驶、超速行驶、超员行驶、学生幼儿不系安全带、非法运营车辆(俗称“黑校车”)接送学生等违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关监管部门的路面监督检查次数少、力度小,未对违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5.对校车运行线路维护不到位。
重点是校车运行
县校车安全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行动方案
本文2020-03-03 17:12:49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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