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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开展2019年度优秀清风干部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20-01-06浏览:2119下载149次收藏

某区开展2019年度优秀清风干部评选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xx市纪委《关于扎实做好2019年度“清风干部”评选工作的通知》(赤纪发〔2019〕33号)要求,经区委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2019年度“优秀清风干部”评选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评选原则

(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

(二)层层负责、严格审核原则。

(三)年度评定、优中选优原则。

二、评选时间

评选工作于2019年10月底开始到2020年1月底结束。

三、评选范围

(一)区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内设机构、所属单位股级以上干部;

(二)区各镇、街道党政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及所属站办所股级以上干部;

(三)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四)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成员。

四、评选方式

按照年度评选,动态管理的原则,2019年度xx区采取“限量评”方式进行,根据区直部门、各镇街行政单位领导班子副科级以上领导职数和内设行政机构数量按比例进行评选(名额分配见附表3)。脱贫攻坚驻村工作队成员在所驻镇、街道参与评选。

五、评选标准

“优秀清风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选为年度“优秀清风干部”: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立案审查的;

2.本评选年度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3.2019年以前受过党纪政务处分,且截止2019年10月1日影响期、处分期未过的;

4.2019年度因涉嫌犯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6.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的;

7.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未过试用期及新任村(居)干部不足一年的;

8.其他不宜作为“优秀清风干部”人员的。

六、评选办法

1.收到《实施方案》后,各单位、各部门应立即启动部署评选工作。各单位、各部门应成立评选工作组织机构,强化对本单位、本部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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