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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一点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9-02-23浏览:2061下载169次收藏

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一点思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放管服”改革,深受群众欢迎。针对会组织登记管理,社会上存在不同声音,有的认为社会组织登记应该大胆创新,交给非民政部门放开社会组织登记;有的感觉社会组织不同于工商登记,应该慎重考虑,究竟何去何从,这个问题需要研究需要解决。
                                         一、对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的极端认识是不可取的
         从百度词条上搜索,所谓“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李克强总理针对“放管服”改革工作强调,放管结合并重推进,明规矩于前,明确市场主体行为边界特别是不能触碰的红线;寓严管于中,充实一线监管力量;施重惩于后,把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坚决清除出市场,严厉惩处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综合部门还是专业部门都要落实监管责任。放是为了更好的管,要做到放管结合,放中有管。显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一放了之是不妥的,民政部门还要切实履行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职责,将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推向深入。
           李克强总理还强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大力破除市场准入壁垒,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激发有效投资拓空间、为公平营商创条件、为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进一步解放思想,尊重经济规律,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创新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打造国际一流、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释放内需潜力。
           据此,有的人认为“放管服”改革重点是对商事制度进行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而社会组织是从事公益活动的,可不进行“放管服”改革,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社会组织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内容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体制改革的重要抓手,与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一体两面,推进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更是实现政府转职能、提效能的一剂良方。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强调,要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提高探索解决新时期基本问题的本领。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直接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进行一刀切,推向社会一放了之是不可取的。同样,思想保守故步自封一成不变也是不对的。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要坚持运用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放矢。
                                               二、社会组织“放管服”改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基本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以维护国家政治、社会稳定,防止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合法组织的身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活动为根本出发点,显著区别于经济工作或一般的行政管理。
一是公民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法律依据是国家宪法赋予公民的结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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