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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集体经済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8-12-04浏览:2761下载279次收藏

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矛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户籍关系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村规民约为参考,以实践经验为借鉴,以履行义务为条件,以民主评议为结果,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收益分配等因素,依法、民主、合理进行成员身份界定,确保历史与现实相衔接、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改革与稳定相统一。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发展的历史,也要尊重以户ロ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的民间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兼顾。

(二)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之下,将群众满意和认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唯一标准,规范界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操作符合法律规定,做到成员身份不重复、不遗漏、不错登。

(三)立足长远,维护稳定。把成员身份界定与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结合起来、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从法律、政策、操作层面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利益、确保农村和谐稳定。

三、成员身份确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基准日止在册常住户口的本村成员。

2.本村正在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初级士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成员(不受户籍是否迁入就读学校的限制)。

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自谋职业的本村成员(需在股权改革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

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成员。

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成员及因征地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

7.与本村村民登记结婚并在股权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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