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质散煤管控专项整治公告
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县工作要求,现就全乡散煤管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查流动销售和无证经营散煤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流动销售和无证经营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进行处理。
二、严厉打击民用煤炭非法经营活动。包括:坚决取缔非法煤炭经销、储存企业(摊点);强力打击规定外民间“领车、拼购”等散煤销售行为。
三、对违反本公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不按要求进驻集中储煤场的煤炭经营企业或存在问题的洁净煤配送点以及违法组织购买、使用劣质散煤的单位或个人,欢迎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劣质散煤管控专项整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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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8-09-08 16:53:03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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