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残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性、民主性、公开性和效率性。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一) 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计划和措施;
(二) 全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 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四)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人员的调整和奖惩;
(五) 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六) 一次性投入、额度较大的设备采购;
(七) 重大事件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八) 全县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中的热
县残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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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8-08-14 17:08:54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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