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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8-07-19浏览:2382下载246次收藏
 

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及《中共石景山区委关于加强巡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巡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领导小组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中央巡视巡察工作方针和市委、区委巡视巡察工作部署,深化政治巡察,加强对区委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巡察全面从严治党利剑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领导小组在区委领导下组织开展巡察监督,向区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组成。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市委、区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区委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组织完成一届任期内区委巡察全覆盖任务;

(四)研究提出每轮区委巡察对象建议名单,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人选以及任务分工;

(五)听取区委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

(六)研究区委巡察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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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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