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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棚改之名进行违法融资​之四大手法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8-07-19浏览:2904下载191次收藏

借棚改之名进行违法融资之四大手法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借棚改之名进行违法融资,这事关“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特别是金融风险和政府债务风险。在此把问题进行梳理,供参阅。

手法一、借承接主体之名融资,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2016年中央对棚户区改造融资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对于需要由政府主导运作的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政府债务。各地原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市场化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承接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棚户区改造项目承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但在审计中发现,各地的融资平台要么“涛声依旧”,要么通过重新注册成立子公司以市场承接主体名义融资,但子公司未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市场承接主体徒有其表,实际上是换汤不换药。

手法二、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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